关注京佳微信公众号: jingjiav  
咨询电话: 400-071-1689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
1.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
条件:(1)18周岁以上;(2)中国公民;(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
|
政治自由 |
言论自由 |
① 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② 在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延伸出其它的政治自由。 |
|
出版自由 |
① 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包括著作自由、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须遵循宪法和法。 ② 对出版物的管理,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偿制相结合的制度。 |
|
结社自由 |
①言论自由的进一步发展,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 ②我国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 |
|
集会、游行、示威 |
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由《集会游行示威法》规范:主管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许可制(5 日前申请,2 日前决定)、居住地原则、和平进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海陆空交通站点(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不得集会游行示威。 |
(3)宗教信仰自由
①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②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③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4)人身自由权
生命权 |
(1)特点:①自然法性质;②最高价值性;③国家保护义务;④宪法权威和宪法意识的社会基础。 (2)内容:①防御权;②享受生命的权利;③生命保护请求权;④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 (3)主体:自然人,不限于公民。 (4)效力:生命权是基本权利体系价值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效力表现在:国家有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不得侵犯,同时要提供积极的条件;防御私人对生命权的侵害。 |
人身自由(狭义) |
①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②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人格尊严 |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
住宅不受侵犯 |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安和检察机关搜查住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5)监督权
监督和获得赔偿权 |
监督权 |
①批评建议权:对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②申诉权和控告检举权:对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不得捏造诬告。 |
|
求偿权 |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
(6)社会经济文化权
包括私有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特定人的范围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华侨、归侨、侨眷。
2.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京佳祝您成功!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