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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陕西社区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之宪法学

2013-09-27 14:37:35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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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条件:(1)18周岁以上;(2)中国公民;(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

① 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② 在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延伸出其它的政治自由。

 

出版自由

① 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包括著作自由、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须遵循宪法和法。

② 对出版物的管理,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偿制相结合的制度。

 

结社自由

①言论自由的进一步发展,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

②我国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

 

集会、游行、示威

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由《集会游行示威法》规范:主管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许可制(5 日前申请,2 日前决定)、居住地原则、和平进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海陆空交通站点(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不得集会游行示威。

  (3)宗教信仰自由

  ①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②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③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4)人身自由权

生命权

(1)特点:①自然法性质;②最高价值性;③国家保护义务;④宪法权威和宪法意识的社会基础。

(2)内容:①防御权;②享受生命的权利;③生命保护请求权;④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

(3)主体:自然人,不限于公民。

(4)效力:生命权是基本权利体系价值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效力表现在:国家有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不得侵犯,同时要提供积极的条件;防御私人对生命权的侵害。

人身自由(狭义)

①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②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尊严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安和检察机关搜查住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监督权

监督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

①批评建议权:对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②申诉权和控告检举权:对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不得捏造诬告。

 

求偿权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6)社会经济文化权

  包括私有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特定人的范围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华侨、归侨、侨眷。

  2.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京佳祝您成功!

文章关键词: 2013年 陕西 社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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