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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陕西社区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之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3-09-25 17:12:05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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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做好陕西社区招考的准备工作,各位考生朋友顺利过关,京佳教育李晓老师为大家讲解2013年陕西社区招考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考点,以供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在社区工作中也是需要各位考生朋友们掌握的法律知识之一,其主要的考点集中于该法第9条至第51条中规定的妇女的各项权益,分别阐述如下:

  一、政治权利

  1.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2.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4.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7.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8.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二、文化教育权

  1.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2.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3.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4.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5.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三、劳动权

  1.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2.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5.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page]

  四、财产权

  1.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2.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3.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4.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五、人身权

  1.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2.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3.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4.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六、婚姻家庭权

  1.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2.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3.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5.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京佳祝您成功!

文章关键词: 2013年 陕西 社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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