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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陕西社区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之法的基本概念

2013-09-25 17:09:44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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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做好陕西社区招考的准备工作,各位考生朋友顺利过关,京佳教育李晓老师为大家讲解2013年陕西社区招考内容法的基本概念的考点,以供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

  一、法及其特征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

  ——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的社会规范;

  (3)法是国家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法律规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前提;

  (2)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主要内容;

  (3)法律关系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

  三、法律效力

  广义:法的约束力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约束力

  非规范文件的法律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逮捕证等所具有的对特定的人和事的特定约束力

  狭义:法的约束力——规范性文件[page]

  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义务而产生的应由相关主体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特征:

  (1)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五、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即立法,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立法体制:

  1.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和修改废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授权,制定暂行条例或者规定。

  3.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有权制定地方法规。

  4.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 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本经济特区实施。

  6. 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专属机构,根据单行法规授权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有权制定部门规章。

  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二)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

  法实施的方式:

  法的遵守——全体

  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法的适用——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京佳祝您成功!

文章关键词: 2013年 陕西 社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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