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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陕西社区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之残疾人保障法

2013-09-25 17:04:15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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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做好陕西社区招考的准备工作,各位考生朋友顺利过关,京佳教育李晓老师为大家讲解2013年陕西社区招考内容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考点,以供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

  《残疾人保障法》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根据京佳纲的要求,《残疾人保障法》的考查内容主要集中于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考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康复权

  1.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2.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二、受教育权

  1.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2.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3.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page]  三、劳动就业权

  1.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2. 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3.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4.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获取公共信息权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具体包括: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应加配字幕、解说、手语等;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五、社会保障权

  1.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2.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六、无障碍通行权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1.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

  程建设标准。

  2.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京佳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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