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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招聘备考资料:法的概述

2015-08-11 14:51:43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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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招聘备考资料: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成文法是指的国家机关依照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这种联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2)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2.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受政治的制约,主要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体制的改革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体现在:(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3.法与道德的关系

  (1)法与道德的区别

  ①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②法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即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并不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③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④保证法与道德实施的力量不同。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手段。⑤法与道德的形成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⑥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可以说大多数的社会关系既可以由法和道德共同调整,也可以由它们各自调整;但是也有少数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⑦法与道德的发展前途不同。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2)法与道德的联系

  ①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②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③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④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⑤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⑥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⑦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⑧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page]

  三、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制定程序

  法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法。我国立法基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形成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布的一个法定程序。

  (三)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执法即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守法即法的遵守,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事务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应由相关主体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的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条件,即构成违法行为的必需的外部条件,包括违法的行为、违法的结果、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置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4)违法的主观条件,即违法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即主观上有过错。

  2.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依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对其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

  四、社会主义法制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诸方面的法律制度,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其《公报》中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为十六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而言,所谓“有法可依”,就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根据客观需要适时制定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要求、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和法规,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重要任务。所谓“有法必依”,属于普遍守法原则的内容,即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守法律,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所谓“执法必严”,是指一切国家执法机关的活动,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它们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严明、严格、严肃,以保证法律准确有效地实施,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它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条件。所谓“违法必究”,是指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法律,都毫无例外要受到法律追究。它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

  (三)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具体来说,依法治国包括以下含义:(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3)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必须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集中群众智慧和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来进行,领导人的话不是“法”,任何个人的意志在未上升为法律之前决不能作为治国的准则。(4)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page]

  五、法制史

  (一)中国法制史

  1.奴隶制法制时期

  中国奴隶制法制时期包括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这一时期法制的主要特点是:法律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不成文,并深受神权法观念的影响。西周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及定罪量刑时区分故意和过失、罪宜从轻、矜老恤幼等刑事法律原则,都是当时世界范围内较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春秋时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铸刑鼎”为代表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标志着早期习惯法开始向成文法转变。

  2.封建制法制时期

  战国、秦、汉是我国封建制法制的形成时期,其中,战国时期是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这一时期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秦、汉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形成的时期,秦朝在法律上奉行法家的“重刑”和“法治”等主张,使法家理论得到完整的实现。汉朝的法制呈现出阶段性特点,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汉朝法制主要是继承秦朝,但以黄老思想为法律指导思想;汉武帝以后,法律指导思想逐步变为儒家正统思想。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制法制的发展时期,封建礼教被确认为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诸如官当、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等典型的引礼入法的制度也在这一时期出现并发展。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成熟和鼎盛阶段,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优秀法典的问世,标志着儒家正统思想与法律的“礼法结合”基本完成,《唐律疏议》也成为中国古代法制以及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宋、元、明、清是封建法制的强化时期,在立法上,基本法典之外的其他法律形式的地位和作用上升,如宋的编敕、元的条格和断例、明的条例等;在法律内容上,对危害皇权的犯罪的惩罚加重,刑制也更加残酷,出现了刺配、凌迟、充军等酷刑;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及经济方面的立法加强,有关买卖、租赁、借贷、继承、典权、赋税等方面的法律日趋完善。

  3.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开始了艰难的转变,沿袭了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制开始瓦解。清政府迫于政治改革的压力,大量引进西方近代法律制度和理论,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开始起步。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从1927年到l949年,南京国民政府进行了广泛的立法,形成了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的“六法体系”,在形式上建立起了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二)外国法制史

  古代至中世纪的东西方国家中,法制发展具有代表意义的有楔形文字法和罗马法。

  1.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包含了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等原始遗风,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2.罗马法

  罗马法是对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早期罗马法以不成文法(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本身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贵族法官操纵

  着法律的解释权。公元前451年罗马制定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它被镌刻在12块铜牌上,悬挂在罗马广场的中央,史称《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标志。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编纂出版了《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并曾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其中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对后世尤其是对近代文明、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3.两大法系

  近现代以来,基于历史传统和法律结构方面的区别,世界各国的法制体系可归并为两大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经过1 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l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

  个世界性的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是: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法律以成文法的方式存在,并以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做系统规定;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法官只能适用法

  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区分公法和私法;法官以演绎法适用法律。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逐渐形成。英美法系的特点是: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的范围内创造法律;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文章关键词: 社工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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