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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社区公文备考要点:同级行文规则

2015-08-25 15:00:15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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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佳教育 叶晓乐

  公文行文规则,在历年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考查。公文行文规则主要包括向上行文规则、向下行文规则、同级行文规则,以下主要对同级行文规则的重点进行梳理和归纳。

  除上行文、下行文外,党政机关之间还有联合行文、平行文的情况。

  《条例》关于联合行文和平行文的具体规则有:

  ⑴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即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机关的名义共同行文。联合行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⒈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应为“同级”

  为保证公文的权威性,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发公文时,这些机关应是处于相同地位的“同级”机关。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中的同级机关,同级机关中的各部门,上级机关的部门与下一级机关,非同一组织系统中级别相同或相似的机关,都属于同级。

  ⒉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主办部门即联合行文中的牵头部门,它应承担起联合行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组织协调工作。排列发文机关时,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

  联合行文的审签程序:主办机关先行审核文稿,然后送联合行文各个机关的领导人签发。联合行文只标主办机关一个发文字号。

  加盖印章时,联合上行文只盖主办机关一个印章;联合下行文,各发文机关都须加盖印章。但应注意的是,联合行文机关不宜过多,若事项关联部门较多,牵扯面广,主办机关应提请以政府名义发文。

  最后,属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⑵相互行文

  《条例》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⒈党政机关的部门之间依据其职权可相互行文。

  ⒉党的组织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事务上的工作可相互行文。

  ⒊同一组织系统的平级组织之间,可通过直接相互行文办公效率。

  ⒋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可相互行文。

  ⑶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为保证党政机关公文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在向下级行文时须得到本级党委、政府的授权,除办公厅(室)之外的其他部门内设机构,均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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