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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西信合考试必备考点:票据权利

2015-11-05 08:37:16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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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佳教育 孟文静

  本次招聘分为社会招聘和校园招聘,招聘岗位为通用类岗位。旨在为县级机构培养和储备营销、财务等经营管理型人才,金融、经济等专业技术型人才。

  社会招聘是指面向社会招聘国家统招的已毕业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聘者(即往届生),计划招聘1000名;校园招聘是指面向境内外高校招聘2016年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计划招聘500名。

  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11月4日24:00。应聘者网上报名→简历资格审查→网上付费并打印准考证→笔试→资格复审→面试→调配录用,与县级机构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社会招聘)或签订三方协议(校园招聘)。在信合招考中,法律知识作为必考考点,需要广大考生在平常的学习中加以积累。京佳教育公基教研室孟老师为大家整理必备考点中的票据权利以及一些试题加强记忆,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顺利考上自己理想的岗位。

  一、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二、种类

  (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追索权。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由于这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三、票据权利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四、权利的取得与丧失

  取得

  票据权利与票据同时存在,不持有票据,就不能行使权利,凡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票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依票据上的转让方法而取得,即以背书或直接交付而取得。

  (2)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

  (3)付对价。

  丧失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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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巩固练习题

  1. 下列有关票据权利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B. 票据权利是专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C. 持票人丙对汇票承兑人乙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D. 持票人丁对汇票出票人甲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1. D 本题考查票据权利。《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综上,ABC表述正确,D表述错误。故选D。

  2.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

  A. 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B. 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C.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

  D. 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2. C 本题考查票据。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但这并不是说可以非经合法方式取得票据。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故A是错误的。BD是分别针对票据的文义性和法定性而言的,而不是解释票据的无因性。综上,故选C。

  3. 中国人某甲在中国签发一张汇票,委托中国驻美国某金融机构乙为付款人,向收款人美国人丙无条件支付价款若干元,丙因债务原因将该张汇票在英国背书转让给法国人丁,丁持票向金融机构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丁即依法要求丙出具有关拒绝证明之后,开始行使其追索权。丁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哪国准据法?( )

  A. 英国法 B. 美国法 C. 法国法 D. 中国法

  3. D 本题考查票据法。《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故选D。

  以上就是对票据权利的介绍,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准确把握这一知识点,以便在考场上迅速找对准确答案,考上理想的岗位,京佳祝您成功!

文章关键词: 陕西信合考试必备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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