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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东省考常识备考指导

2017-11-18 18:31:46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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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识判断题量、知识点分析
      2018年山东省考正在接近,有志于山东省考的考生已经可以开始备考了。在2015年,山东省考报名时间为5月5日至8日,考试时间为5月30日;2016年,山东省参加了上半年联考,报名时间为3月24日至27日,考试时间为4月23日,留给考生一个月的时间备考;2017年,山东仍然参加了上半年的多省联考,报名时间安排在了3月23日至26日,考试时间安排在了4月22日。因此,据以往经验来看,若2018年山东仍参加上半年联考的话,报名时间将在3月份,考试时间可能将安排在4月中旬或下旬。
陕西省考行测常识判断题型、题量汇总表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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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文学

文化

物理

化学

地理

生物

天文

科技

省情

生活

总计

2017

6

1

1

4

0

4

1

0

2

0

1

0

0

0

20

2016

4

1

1

1

1

3

1

2

3

1

0

0

0

2

20

2015

4

2

0

0

2

5

2

0

1

0

0

1

1

2

20

     由上表可以得出一下结论:
     (一)山东省考常识部分题量恒定为20道,预计2018年常识仍为20道;
     (二)近年,山东省考虽然参加了联考,但是确为自主,考查知识点灵活,重点在法律和文化方面,其他知识点也均有涉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山东省考注重考生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虽然在2016、2017年这两年中山东省考没有考查省情,但鉴于公务员考试中出现省情的情况并不少见,且山东是自主,那么在2018年的省考中,很可能会出现与省情有关的内容;
     (三)常识知识点具有多且杂的特点,考生备考时要注重知识点的积累和梳理,不要打无准备的仗。
     二、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选编
     山东省考注重对法律知识点的考查。法律常识涵盖范围广,包括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但公务员法律常识考查的还是比较基础的,注重考查的是民事刑事基础知识、公务员相关法律知识等。通过学习一些法律基础知识,这类题难度并不大。
     2017年许多法律民刑法律规范都有所变化,这些变化的考点很可能出现在2018年山东省考中。
     1. 规范了统一用语,如用“自然人”代替了“公民”,“民事法律行为”代替了“民事活动”等,在用语上更加专业。
     2. 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调整。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的划分标准由原来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 增加胎儿民事权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 监护:①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监护人。②成人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③基层组织的不再作为法院的先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监护人。
     5. 个人信息、虚拟财产的保护。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对死者、英雄烈士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8. 对法人的重新分类。民法总则将原“法人”一章拆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章。其中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且对法人作出很多具体规定,尤其是关于捐助法人的规定,现实意义非常重大。
     (二)刑法修正案十
     1. 增加了侮辱国歌罪。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公众”与“公共”的一字之差。在公共(修改之前是“公众”)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是《民法总则》和《刑法修正案十》中的重要考点,希望考生能够牢记。
     三、山东省考历年真题选编
     [2017·34]赵某逛电器商场,准备购买一台豆浆机,其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
A.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B. 选择购买何种品牌豆浆机的权利
C. 拒绝保安因商场失窃而提出搜查其背包的权利
D. 购买一台低价促销、有轻微划痕的豆浆机,一个月后以商品存在瑕疵为由提出退款的权利
【京佳解析】D。A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
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B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C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D项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故选D。
     [2017·39]同时具备“三国时期”“皇帝”“邺下文人集团”这三种特征的历史人物是(    )。
A. 曹操 B. 曹丕 C. 刘邦 D. 刘备
【京佳解析】B。曹操建都邺城(今河北临漳县邺北城),这里聚集了大量名流学士,形成了以曹氏父
子(曹操、曹丕)为中心的“邺下文人集团”。A项错误,曹操虽然属于三国时期人物,是邺下文人集团的领袖,但是他没有称帝;B项正确,公元220年,曹操之子曹丕接受汉献帝禅让,称帝。且曹丕为邺下文人集团的领袖人物;C项错误,刘邦是西汉开国皇帝,不是三国时期人物;D项错误,公元221年,刘备称帝,建立蜀汉,但他不属于邺下文人集团的一员。故选B。
     [2016·39]关于古代音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黄钟、大吕是乐律学名词 B. 丝竹是对弦乐器和竹制管乐器的统称
C. 李龟年是唐代著名乐工 D. 教坊是汉代管理宫廷音乐的机构
【京佳解析】D。D项错误,乐府是秦代朝廷设立的管理音乐的官署,汉代沿用了秦时的名称,而教坊
是唐高祖设立用来管理宫廷音乐、掌教习音乐的官署。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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