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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昆山砍人事件,想要正当防卫到底有多难?

2018-09-17 16:23:04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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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昆山砍人事件一直牵动着大家的心,关于正当防卫这个话题也引起了全网热议。直到江苏昆山市公安、检察机关通报了“昆山砍人案”调查处理结果,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大家才舒了一口气。关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可以在文末留言哈!我们一起来讨论!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正当防卫”这个热点~围绕这个话题,整理了背景链接、综合分析、相关问题和对策、高频金句、时评文章。暂时没有写得好的范文,用了一篇时评文章,文章里给出了问题、原因和对策,大家可以学习借鉴~

  【背景链接】

  最近,江苏昆山市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广泛关注。8月底,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命案,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一辆自行车剐蹭,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持刀追砍骑车男子于海明, 在追砍过程中,刀掉在了地上,之后刘海龙反被砍身亡。

  此案发生后,对于于海明的防卫是否得当的争论持续在舆论中发酵。随后经过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发生4天后,昆山市公安机关就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此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综合分析】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尤其要注意的一个点就是也可以因为他人人身受到不法侵害,而进行正当防卫。

  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在现实中,往往出现正不压邪、犯罪分子嚣张、群众不敢做斗争的现象,其中很大原因是一旦发生冲突,司法往往只考虑结果,哪一方死人了,哪一方重伤了,就把那一方当被害人,而对防卫人‘揪小尾巴’,以求息事宁人。

  此前,有媒体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接受,76份为故意伤害,20份为防卫过当——得出的结论是,遇到不法侵害主要还得靠跑来求生,正当防卫似乎不是一件靠谱的事儿。

  江苏昆山的这起案件纠正了原本存在于民间的误读与偏见,正当防卫并不是“只靠跑”,法律不会逼迫而为之、更不会将正当防卫搞成棍棒相争的“技术活儿”。

  从这个意义上说,“撤案”的前因后果大概就是一堂专业严谨的全民普法的生动教材,用看得见的公平和正义,重塑民众的法治信仰。昆山砍人事件的最终判决,不单单是对一件事情做出的判罚,更是对中国法律树立的一次标杆性案件!

  从一开始的案件定性最终演变成对我国法律标准的判定。公平正义不仅存在于法律条款中,也是公民用自身信念和行动坚决捍卫的实体存在。

  【积极意义】

  一是彰显法制社会的进步。从案发到定性,仅仅用了六天的时间,最终法治取得胜利、正义回归当下,为司法权威立下了一座“公信碑”,这既是司法的担当,也是法治的担当,同时还是社会的担当,此次事件彰显我国法制水平的一次进步,充分彰显了司法的导向引领作用。

  二是凸显舆论趋向理性成熟。案件发生后,大多数网友依然以正义之声支持正当防卫,这不但体现了网友的朴素感情,同时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扶助弱势、惩恶扬善的良好氛围。

  三是具有较好的示范借鉴作用。此次“昆山反杀案”,在大众媒体等的监督下,“反杀男”被认定正当防卫,最大限度保障社会正义的同时,无疑也为各级司法机关今后办案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案例示范。

  四是具有较强的社会警示效果。昆山“反杀案”如同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是对社会类似恶性事件中挑衅、作恶者嚣张气焰的最大打击和警示,告诉他们作恶有代价,守法行善才是正道。

  【相关问题】

  一是立法规范有待明确。正当防卫缺失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立法机关没有针对正当防卫的详细的施行细则;各地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裁判规范不一致。

  二是司法解释和案例缺失。正当防卫的判断规则和标准不明确,尤其是对正当防卫限度的标准没有要求。

  三是司法工作者执法意识不强。贴近民生倾听民意的作为较少;对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正当防卫的社会意义认识不足。

  四是社会存在不成熟的舆论压力。舆论充斥影响专业的法理分析与判断;法律被舆论所控制,影响法律的公平正义。

  五是防卫条款遭遇“僵尸条款”的尴尬。正当防卫制度有待全面激活;无限防卫很难认定判决;过于要求防卫行为的客观标准,实务中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很低。

  【相关对策】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鼓励地方法院积极认定正当防卫。

  二是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辅导事例。出台有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司法解释,明确适用正当防卫的判断规则和标准;出台指导性案例,确定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通过指导性案例确定正当防卫认定的裁判规则。

  三是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司法工作者要坚守法律的底线、尊重和倾听民意,深入了解案件;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加大办案透明度。

  四是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舆论引导水平;强化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司法的导向引领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五是多方协力全面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统筹兼顾正当防卫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创新司法公开方式,营造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外部环境;充分发挥案例这一法治宣传“活教材”的作用,通过以案释法做到宣传入情入理,及时消除社会疑虑。

  【权威论述】

  “昆山反杀案”广受关注,办案机关依法认定成立正当防卫,如同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也有利于促使各级公安司法机关正确认识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初衷和制度功能,从而改变以前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的问题,鼓励人们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勇敢地进行正当防卫,制止违法犯罪,保护自己、他人以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弘扬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惩恶扬善的美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

  当事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确很难进行准确防卫。“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难点在于,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若当事人的防卫发生在侵害之前,则属于假想防卫。若侵害已经过去,就属于事后防卫。

  ——广东匡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绍华

  正当防卫应有限度,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防卫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若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

  ——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

  无限防卫之所以很难判决,很大程度上源于人民法院既要求防卫人有外科手术式的,只造成最小的合理伤害,又把防卫人视为“武林高手”,仿佛一刀在手,就立刻面对数人亦足以自保。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

  【高频金句】

  1、当公民生命权受到严重侵害时,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期望每个公民像黄飞鸿一样“点到为止”全身而退。

  2、公民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必须对公民在保护自身生命权上予以最大声援和救济。

  3、昆山“反杀案”能够成为一个正当防卫案例,是以有正当防卫并且成功为前提的,但这是相当偶然的,可以说是十分侥幸的。

  4、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公众期待法律能够站在自己这边,这个朴素的正义观应该被纳入执法标准中,自卫权要从法条照进现实。

  5、面对喧嚣,回到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既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意。

  【案例拓展】

  美国

  美国有“公民自卫法”,也叫作“不退让法”。该法律规定,美国公民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致命的武力进行“自我防卫”或“坚守阵地”,法律会进行保护。

  今年7月19日,美国一女子占用了残疾人停车位,47岁残疾男子迈克尔上前跟她理论。这时,女子男友赶了过来,二话不说,重重地把迈克尔推倒在地。没想到这迈克尔倒坐在地上的时候,从身上掏出了一把枪,对准了该男子,一枪毙命。

  根据“不退让法”警察认为,迈克尔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用受到指控。这件事发生以后,事发地佛罗里达州一片震惊,居民们都都觉得“不退让法”成了“合法杀人”,一言不合就可以开枪杀人,甚至不用受法律惩罚。在一片争议声中,事件发生了转折:8月13日,佛州的检察官签署逮捕令,迈克尔被警方带走,罪名是涉嫌误杀。

  所以在国外正当防卫也是同样争议满满。

  【时评文章】

  “昆山龙哥”案:正当防卫不该是技术活

  实质上间接等于正当防卫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消失,只剩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要么就是撒腿逃跑,跑不掉的情况下“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任由犯罪分子进行施暴,这显然相当荒唐,违背了最基本的法理和常理。

  《尚书》中说:“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人称“昆山龙哥”的“宝马文身男”,在本来就有错的前提下,提刀追砍骑车的男子,结果反被砍杀致死。这俨然应了这句“自作孽,不可活”,用网络流行语来说就是“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在这起案件中,引起最大争议的问题就是,骑车男反砍“昆山龙哥”的行为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在笔者看来,不管是按照常理讲,还是从法律角度说,骑车男反杀“昆山龙哥”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不是防卫过当行为,不应负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相信这也是大多数普通人的立场。否则,将严重伤害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骑车男反杀“昆山龙哥”显然符合这条规定。道理很简单,不能说“昆山龙哥”弄丢了手中的凶器,就等于他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终止了,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只是骑车男抢先一步抢到了本属于“昆山龙哥”的凶器,是间接夺过了“昆山龙哥”手中的凶器。而且,“昆山龙哥”的车内极有可能还有其他凶器。

  再者,回到案发现场,如果不是“昆山龙哥”在提刀追砍过程中不慎弄丢了手中的凶器,或者是“昆山龙哥”又再次抢到了凶器,那么骑车男只能任由“昆山龙哥”继续施暴,自行车被毁、自己受伤乃至死亡的概率恐怕不会太低。更何况“昆山龙哥”这边是多人,而骑车男只有一个人。在这种随时丢命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人的正常思维都是要想方设法地保命,而不是想着要保对方的命。所以,设身处地地想一下,骑车男将施暴的“昆山龙哥”砍杀而死,是本能的自我保护手段,也是保命的手段。

  事实上,骑车男“反杀”“昆山龙哥”引起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争议,警示和提醒我们,不能把正当防卫设置成一项“技术活”,不能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必须设置成现场的自然而然的本能反应,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如果正当防卫是一项“技术活”,那么意味着受害人面对他人的施暴之时,首先需要认真思考的不是如何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是要考虑自我保护手段会不会伤害到施暴者,会不会造成施暴者伤亡。这实质上间接等于正当防卫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消失,只剩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要么就是撒腿逃跑,跑不掉的情况下“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任由犯罪分子进行施暴,这显然相当荒唐,违背了最基本的法理和常理。(作者:何勇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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