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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2014-05-05 16:30:34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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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国家调整人们在开发、运输、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糸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指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包括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环境;环境与资源伢护法所保护的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可为人类利用的各种物质和能量。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是维护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法律秩序,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及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和谐发展,造福子孙万代。

  (二)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确认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价值、性质、基本特征,并能对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或规则。

  1.科学发展的原则

  科学发展的原则也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它是科学发展观在环境保护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2.环境问题防治的预防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全过程原则

  环境问题防治的预防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全过程原则,是指环境问题的防治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把综合性的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措施协调地贯穿于环境的开发、利用和改善的过程之中,贯穿于工农业以及其他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之中。这一原则包括的主要内容:(1)预防为主;(2)综合治理;(3)整体性防治环境问题。

  3.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是斥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受益者负担、主管者负责等原则的高度概括。本原则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可以促进社会各方面自觉地保护环境与资源。

  4.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与改善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参与权,都可参与有关环境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事务决策的权利。

  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一)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环境保护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时期内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目标及保护措施与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保护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

  (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刁、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

  (四)“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中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有可能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五)环境标准制度和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规定。

  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控制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物物质标凇、环保仪器设备标准等六类。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根据适用时段的不同,又可分为现行标准和超前标准。

  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制度,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大气和水排污排放源分配排放量的形式,将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数量控制在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这种控制方法是针对污染物浓度控制无法保证环境质星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协调经济与环境的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

  (六)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发砟的《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环境监测报告的种类。环境监测报告分为数据型和文字型两种。数据型报告是指根据监测原始数据编制的各种报表、软盘等;文字,趔报告是指依据各种监测数据及综合计算结果进行文字表述为主的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明分为环境监测快报、简报、月报、季报、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2)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环境监测站的各类监测报告、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占有;属于保密范围内的监测数据、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进行管理,未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单位提供、引用和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相关资料。

  (七)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包括申报谨记和许可两个方面的内容。排污申报登记,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污染物,产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的排放类型、排放时间、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口设置、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期限、所采取的污染预防和污染治理措施等事项进行申报、登记的过程。

  排污许可是对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办理、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一系列规定的通称。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民用核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质的经营和排放等,都对排污许可证作了规定。

  (八)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向排污者按照的标准和程序征收费用的一整套办法。征收排污费可以促进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认真治理污染,并为环境保护筹集部分资金。

  (九)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培法律责任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领域的具体表现,指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主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损害时承担的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种。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责任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2)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不以损害结果为必然构成要件,只要有违法行为或者导致损害的行为,行为主体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的确定,一般以因果关系间接反证原则来确定。

  三、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一)资源保护与和用规划制度

  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时期内自然资源保护和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目标及保护措施与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

  (二)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指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其他权益的法律规定。明确自然资源的权益,不仅是国家经济制度所必需,也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自然资源的根本保障。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制度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制度,是指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必须事先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办法。

  (四)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缴纳的费用。这是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体现,是自然资源隹身价值的要求。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促进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而充分的利用。资源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1)征收资源税;(2)收取资源使用费和补偿费。

  (五)自然资源利用的禁限和补救制度

  自然资源利用的禁限和补救制度,是指法律法规对利用资源的行为方式、对象、时间、范围、工具等所作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及对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和破坏予以补救的规定。这是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的重要措施,是各项自然资源法的重要内容。

  (六)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

  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责任是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浪费水、电、矿产等自然资源或者破坏土地、矿产、草原、森林、野牛.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时,承担的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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