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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河南法检系统招考法律专业试卷答案

2008-07-07 16:27:56  作者:  文字大小:【】【】【
简介: 2008年法检系统招考,法院、检察院法律专业试卷所涉及考点京佳命中率高达89.2%,为众多有志成为法检系统公务员的考生铸就了坚实的成功之路。据京佳学员及时反馈试卷信息,京佳名师第一时间将法院客观题的答 ...

    2008年法检系统招考,法院、检察院法律专业试卷所涉及考点京佳命中率高达80.2%,为众多有志成为法检系统公务员的考生铸就了坚实的成功之路。据京佳学员及时反馈试卷信息,京佳名师第一时间将法律专业试卷部分答案公布,为广大考生提供参考。

 

法院法律专业试卷参考答案

 

客观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  C  3.  D  4.  C  5.  B

6.  D  7.  A  8.  B  9.  B  10. C

11. A  12. C  13. B  14. C  15. D

16. B  17. C  18. B  19. D  20. B

21. C  22. C  23. C  24. A  25. D

26. D  27. B  28. A  29. A  30. D

 

二、多项选择题

31. BCD    32. ACD   33. ACD    34. ACD    35. ACD

36. BC     37. ABC   38. CD     39. ABD    40. AC

41. ABD    42. BD    43. BC     44. ABCD   45. ABC

46. CD     47. ACD   48. ABC    49. ABD    50. ABCD

 

主观题

 

三、简答题

51. 答: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除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外,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

   6)行政许可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52. 答: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3.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54. 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四、论述题(本部分共2小题,每题8分,共16分)

55. 答案要点:

1)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它是相对人治而言的,现代法治意味着法律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的统治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和控制,整个社会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2)法治的基础是:

1.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2. 高度文明的政治体制

3. 全民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另,本题也可从法的运行角度作答。

56. 答案要点:

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人身权利包括由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和由民法规定的人身权。

狭义的人身自由权利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利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以及侵害的权利。它是公民享受其他各项权利的主要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码的权利。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公民的人身、姓名、荣誉、肖像等不受侮辱和诽谤的权利。它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实现。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了保护人格尊严,宪法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指公民的住宅未经主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入,有权机关非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得进行搜查。公民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养育子女、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保障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才能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也就维护了公民的安定生活,有利于建立公民学习、劳动和家庭正常秩序及安定团结文明的社会秩序。因此,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指公民通过邮局或其他方法投递的信件和电话、电报以及其他方法进行联络受法律保护,不得阻碍或拆阅,偷看信件,偷听电话的违法行为。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信件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案例分析题

57. 答案要点:

1) 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 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例中,已有人提醒姚某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但姚某没有理会,仍旧不处理货架,致使刘某从高处摔倒在地。虽然姚某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他明知货架会妨碍人字体梯,仍放纵,属于主观上的过失,因此把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 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某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例中,姚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58. 答案要点:

1)三名被告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均犯抢劫罪。

2)被告人徐华昌已满16周岁,依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华东高(15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诚(13周岁)不满14周岁,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3)徐华昌在200237日实施抢劫犯罪时,因害怕而未向饮料中投药,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

 

 

 

 

2008 检察院法律专业试卷参考答案

 

客观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A    3.  B    4.  A    5.  B  

6.  C    7.  B  8.  B    9.  D    10. D

11. C    12. B    13. A    14. D    15D

16. D    17. A    18. C    19. D    20. D

21. C    22B    23B    24. B    25. A

26. B    27. A    28. D    29. D    30. C

 

二、多选题(暂缺)

 

 

第二部分 主观题

三、简答题

 

1.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第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公共权力机构一般指国家)。

第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

第四、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第五、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 第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第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第四、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3.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

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意,而是某种原因使得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这种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得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区别;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四、论述题

1.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2)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第二、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第三、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第四、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第五、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2. 第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

1)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2)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废除肉刑和变相肉刑,禁止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废除一切法西斯式的审讯方式,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

4)凡有违犯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第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意义

这项政策体现了公安人员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对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高度重视;使办案工作真正建立在彻底唯物主义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有利于防止错案,不枉不纵;正确发挥口供作用,促使公安人员提高办案水平;体现公安机关文明办案。

 

五、案例题

1.A20岁)和B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案发后,A逃到他的朋友C家躲藏。……

 

参考答案:

1AB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AB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而B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B不可能与A构成共同犯罪。

2CA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C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A的犯罪行为。

3A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红岩,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C则构成窝藏罪。

4)对A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B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 参考答案:

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 C法院的错误有:① 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这样做实际上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违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② C 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做实际上使二审变成了一审,损害了被告人上诉人权利,违背了两审终审制。③ C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合议庭开庭审判前讨论决定案件,这样做使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发挥作用,损害了《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中的调查辩论制度。

 

 

编辑:京佳公务员考试培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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