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权法中的“物”指的是什么
物权指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谓不动产,就是社会经济用途和社会经济价值不能移动的财产,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所谓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社会经济用途和社会经济价值的物, 比如汽车、电视机。不动产和动产是物权法上对物的分类,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分类,主要是便于根据不动产和动产各自的特点分别予以规范。物权法上的物通常讲是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6产权可以出质作为权利质权。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权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因此,本条第2款中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2. 什么是物权?
物权,顾名思义就是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物权法的第二条给“物权”下的定义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法律上,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财产性权利。比如你买了一套房子,房子就是你的物。你可以居住、出租、转卖,这是你的权利,别人不能干涉,别人也没有这种权利。
3. 不动产物权登记才有效吗?
答: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经过权利人的申请、登记机关的审查之后,不动产便可以在登记机关进行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记载于登记簿的那一刻,该权利被确定。比如:证明房产为我所有,需拿出产权证,与此同时,在房管部门也会有一个相对应的登记,没有登记则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4. 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哪里办理?
答: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5. 不动产登记机关有什么职责?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 可以实地查看。
6. 不动产机关的履行职责时,那些是禁止从事的行为?
物权法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如果登记机关有以上行为,申请人可以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