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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陕西社区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之监护制度

2013-09-26 10:59:31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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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履行监督、保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而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l6条第l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协商监护

  适用前提:未成年人父母不能作为监护人的;精神病人

  协商人:所有有监护资格的人,具体:

  ①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亲友;

  ②被监护人为精神病人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和其他亲友;

  ③其他亲友担任监护人的附加条件:本人自愿而且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如被监护人为成年精神病人,则需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协商一致的,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3)监护

  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的监护。

  适用前提:协商不成

  被人: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

  机关: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或者成年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监护的通知送达被人,即成立。

  (4)裁定监护

  适用前提:不服

  起诉期限:接到通知次日起30日

  裁定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并征求有识别能力的被监护人的意见。

  裁定确认监护人的顺序:

  ①未成年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友。

  ②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友。

  (5)机关监护

  未成年人的机关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机关监护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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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2013年 陕西 社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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