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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西社区招聘考试必备知识点:继承法

2015-10-15 09:44:06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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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佳教育  孟文静

  今年已是陕西省社区考试的第四个年头,虽然考试机制越来越规范,但由于报考门槛普遍较低,因此吸引了大量毕业生和社区工作人员参加考试。相应地,考试题目也越来越难。但考试的主要内容大多数还是来自于教材,广大考生要注重对教材的复习。京佳教育公基教研室孟老师为大家整理必备知识点中的继承法以及一些试题加强记忆,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顺利考上自己理想的岗位。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产分配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胎儿的继承份额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出生的婴儿在很短的时间死去的,由婴儿的继承人继承为其保留的份额。

  四、对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 纳的税款和债务。[page]

  五、巩固练习题

  1.  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

  A. 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B. 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 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1.  A    本题考查继承法。A选项,断绝父子关系的约定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故该约定不能导致父子关系的消灭,也不能导致法定继承权的丧失,也不能引起放弃继承权的效果,故A选项不当选。《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故B选项不当选。《继承法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故C选项不当选。《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故D选项符合题意。综上,故选D。

  2.  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 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 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 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2.  C    本题考查继承法。《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赠与合同是生前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就成立并生效;遗赠扶养协议兼具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也是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生效,扶养人就负有扶养的义务,具有生前行为的特点,但需要等到被扶养人死亡,扶养人才能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又具有死因行为的特点。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综上,故选C。

  3.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 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 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 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3.  C    本题考查继承法中的遗嘱。《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因此甲所立两份遗嘱均属有效,只是两份遗嘱的内容有所抵触。故A选项错误, B选项错误。《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正遗嘱。”据此,两份有效的遗嘱相互抵触的,应认定在后遗嘱撤销或者变更了在先遗嘱。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选C。

  以上就是对继承法知识点的介绍,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准确把握这一知识点,以便在考场上迅速找对准确答案,考上理想的岗位,京佳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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