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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复员、转业、离休、退休、退役的政策性解读

2015-05-07 09:33:40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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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干部复员

  干部被批准退出现役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回原籍或参军时所在地重新就业,称为复员。干部复员是安置退出现役干部的一种辅助途径。干部复员与转业是不同的,前者是返乡参加工农业生产或重新安排工作,后者属于工作调动。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干部到地方后是否由政府负责分配工作,继续享受干部待遇。由政府分配工作,并继续享受干部待遇的为转业,否则为复员。至于干部复员到地方后,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干部,那是另一回事。有的干部转业到地方不担任干部职务,但仍保留干部待遇,应视为转业。

  干部复员的条件和去向是:对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还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作转业且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可作复员安排。对自愿复员的干部,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干部复员可回原籍或入伍地,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原籍无直系亲居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所在地。除本人自愿回农村外,均落非农业户口,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干部复员由各地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立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政治部规定,从城镇人伍的干部复员,原则上由政府分配适当工作。分配工作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由本人自谋职业,对有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发给执照。从农村入伍的,当地有条件的,可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没有条件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让其承包其它经营项目。复员干部具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到这些单位工作。复员干部参加工作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相同待遇,其军龄可连续计算工龄。工资待遇一般按照他们现任职务的德才条件,适当参考其革命资历,重新予以评定。

  干部复员离队时,发给复员费、安家费和医疗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复员干部的家属安排,与转业干部家属安排的办法相同。

  二、干部转业

  部队干部被批准退出现役后,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在部队所任职务分配适当工作,称为转业。干部转业是部队干部退出现役后的主要安置渠道。

  1.干部转业的对象和条件。

  《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转业安置;担任师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官作转业安置,必须符合和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政治历史清楚。具备干部条件。具体讲应把握以下几点:(1)从年龄上讲,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个别干部超过50周岁的,如地方同意接收也可安排转业;(2)从身体状况看,必须是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患有严重疾病、负伤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有较严重的慢性病和已批准离休、退休的干部,不能安排转业;(3)从政治条件看,必须是政治历史清楚,具备干部条件。刑满释放人员(轻微过失犯罪的除外),不能安排转业;有严重错误未查清作出结论的。以及受留党察看处分,向地方移交前不能恢复组织生活的,暂不能安排转业。

  2.转业干部安置去向。

  根据中央军委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对少数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跨地区安置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对受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安置上要给予适当照顾;对志愿转业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在精神和物质上要给予鼓励和支持。转业干部工作安置,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条件,参照其在部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对专业技术干部应尽量对口安排工作。要进一步推广和完善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使转业干部分配合理,使用得当。

  3.转业干部的家属安排。

  转业干部的配偶有正式工作的,原则上可随同干部一起调动。配偶是干部的,由人事部门安置,是工人的由劳动部门安置。随军无正式工作的转业干部配偶,可以同转业干部一同前往,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其自谋职业,转业干部已就业的子女,原则上不能随调。如系独生于女或转业到新的地区后身边无子女的,经与接收单位协商,有的也可随调。子女为大专院校、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一般不能转学;中、小学在校学生可以办理转学,由接收地区教育部门安排人学。无正式工作的子女,可以防转业干部一同前往。

  4.干部转业工作的程序

  (1)制定干部转业计划。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依据干部队伍数质量情况,本着干部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科学地确定转业数量,合理地确定转业对象,准确地确定转业去向。认真做好干部转业计划的摸底工作,是做好干部转业工作的重要环节。

  (2)向地方移交。移交是妥善安置的前提,它在整个干部转业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移交的主要内容有转业千部及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介绍转业干部的基本情况;反映部队组织和干部本人对工作分配的意见和理由;对地方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并协商调整。

  (3)组织离队报到。组织离队报到是干部转业工作的关键性阶段,是对各环节工作的检验。转业千部离队报到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军转办签发的转业干部分配通知书。离队报到前需办理的手续有:行政介绍信、党团关系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退役军人粮食关系介绍信、转业证明书、随军家属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户口转移、粮食供给关系、随调子女转学介绍信等。机关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特别是干部部门工作要细,考虑问题要周到,使转业干部能顺利离队报到。

  (4)总结工作,处理善后事宜。每年度干部转业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做好干部转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各种原因未能离队报到的转业干部。党委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有任免权的机关批准后实施。对于干部转业工作的有关资料,要认真整理成册。

  5.干部转业工作中应把握的主要环节

  (1)确定转业对象要准。在这一环节工作中必须做到“四清一严”。一是对干部队伍底数要清。干部队伍底数大致包括干部编制数、现有数、超缺编数、当年毕业学员补入数、干部达到服现役年龄数、干部任职满最低年限数,另外还要掌握各级领导班子拟调整以及于部队伍中的特殊情况等。掌握这些底数,就为拟定每年干部转业计划提供了依据,从而确定合理的转业数量。二是对政策规定理解要清。正确理解上级有关干部转业政策和地方政府接收安置的各项政策,就可以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三是对摸底排队情况要清。通常做法是:首先召开所属单位业务部门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预分指标。其次是下部队与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同志一起摸底,听取各级党委和基层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与各单位领导共同协商,将摸底情况进行排队。最后加以综合,为上级党委研究提供依据。四是对转业对象的去向要清.特别是对夫妻属于双军人同时转业;原籍或入伍地不是一地的;干部不在原籍和入伍地找配偶的;本人入伍后,父母因迁移,本人转业要求到父母工作或生活地安置的转业对象的去向更要摸清。对以上三种情况的干部,必须与本人见面谈话,征求本人对安置去向的意见,要根据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和转业干部的条件认真衡量;要同干部和其爱人共同研究定准去向;对特殊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防止弄虚作假。五是逐级审查,把关要严。在逐级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做到:突出重点,控制难点,卡死疑点。重点就是指上级文件中明确的重点;难点是指本人要求转业,而转业后造成缺编,一时难以补充的干部;疑点是指去向不准,本人不太想走或犹豫不决,一旦正式确定后,离队报到把握性不大的干部。

  (2)移交工作要细。一是及早入手,认真准备。转业对象的确定,就是移交准备工作的开始。此时,要向所属单位下发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要认真整理转业干部档案;其次要认真填写各种表格,包括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一式三份)、转业干部推荐表(一式二份)、转业干部花名册(一式二份)、特殊情况登记表和跨区安置表等;再次要整理好随迁家属档案材料。二是从严核对,不漏小节。移交中要搞好“三个核对”:即核对移交数与计划数是否一致。核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核对档案材料和各种表格中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通过核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向地方军转部门移交之前。三是从实介绍,高度负责。档案材料只能反映干部的基本情况,还不能反映干部的全面情况。因此,在移交过程中,对那些表现突出,有特长,有实际困难的干部,负责移交的同志要向有关部门交待清楚,以示对转业干部的高度负责。

  (3)离队报到工作要周密。转业干部离队报到率,是检验整个干部转业工作好坏的关键。因此,必须在这个环节上狠下功夫。党委要重视,领导要亲自做工作,干部部门要注意为转业干部顺利离队创造条件。积极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提前作好用车计划,为他们托运家具、行李提供方便,主动将各种手续办好送上门。

  三、干部退休

  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因公、因战致残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出现役,交地方政府安置,按月发给生活费用,赡养终身,称为退休。

  1.干部退休的条件。

  根据《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担任师职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应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作转业或其他安置);军官服现役(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年满50周岁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作退休安置;军官未达到服役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出现役后亦作退休安置。

  2.退休干部安置去向。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本着从实际出发和妥善安置的原则确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干部,一般应就地安置。在新虬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可在省会安置,团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回内地安置的,或者因战因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者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区所在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具体按“三市”人民政府现行的安置条件执行。对自愿到县(市)以下城镇或农村安置的,应予以鼓励。

  做好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制定退休干部安置计划。首先,在确定退休对象时,要严格掌握条件。其次,在确定安置去向和建房方式上,要征求退休干部本人的意见,既要考虑退休干部的志愿,也要考虑安置地区接收的可能。再次,要填好干部退休审批报告表,安置地点要由组织审定。自愿回农村建房安置的,须由本人申请,原部队师以上单位证明,安置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并取得批准机关发给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后,方可办理建房手续。

  退休干部安置计划上报后,要做好移交报到的准备工作。一般包括做好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好退休干部的档案材料;按政策规定做好评残和审批、发给护理费及其他需办理的事宜;积极做好退休干部随迁家属的工作调动、子女转学等事宜。退休干部的住房建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待退休干部随迁家属工作调动、子女转学事宜基本落实,即可将退休于部进住通知书发往退休干部所在部队支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部队接到通知书后,应抓紧办理各种手续,组织退休干部离队报到。

  3.退休干部的待遇。

  按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3]13号文件)的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后,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贡献确定。退休费,职务和军衔工资,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 1年增发 1%,最高不超过100%;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二等乙级以上残废)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100%,部队现职干部普调薪金或者薪金标准时,给退休干部适当增加退休生活动。

  荣立三等功以上或相当奖励的,或者1953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或者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分别按规定退休生活费,的部分可合并计算。但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部队干部从批准退休之日起,即中止军龄计算,并从下个月按退休生活费标准发给其生活费。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随迁。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由部队发给其安家补助费、家具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福利费,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取暖补贴、副食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他补贴等,与居住地区规定标准相同。

  符合评残条件的退休干部,享受残废金待遇。评为特等残废或一等残废者,其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每月发给护理费。

  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干部离休

  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我军聚集了一代又一代久经锻炼的老干部,他们是我党我军的宝贵财富。当他们达到服役最高年龄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服役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脱离原来的工作职位,休息调养,安度晚年,称为离职休养,简称“离休”。这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项特殊的退休制度。国家对军队离休干部实行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安置原则。

  1.干部离休的条件。

  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中国**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干部,师职以下年满55周岁,军职年满60周岁,大军区职年满65周岁,可批准离休。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离休。

  2.干部离休的审批程序。

  对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其批准权限,接任权限执行。在上报审批手续过程中,“填好《干部离职休养审批报告表》是个重要环节。这是确定干部离休后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和给其建房、分房以及享受其他待遇标准的依据。因此,填表时要准确、具体、完整。有关内容要征求待离休干部本人的意见。发现与政策规定不相符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3.离休干部的安置。

  在部队干休所安置是目前安排离休干部的主要形式。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1945年9月2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人伍的师职或行政14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可在部队干休所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与在职干部相同,列入军队营建计划。离休干部个人要求在中等以下城市自己建房、购房的,由本人提申请,经军一级党委同意报军区批准后,办理个人建房、购房手续,可将建房费发给本人,所需“三材”按分配指标拨给,经费材料结余归已,超支不补。此外,按职级发给离休干部营具费。他们.的供给关系和组织生活可由驻地军分区、人武部或驻地军队干休所代管。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或行政15级以下,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19级以下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民政部门管理。

  离休干部安置去向的确定,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的可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安置,有的也可以到子女居住地安置。对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驻边防、海岛、高原等地区的干部,在内地安置时,安置地区应优先接收。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三大城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文章关键词: 政策性 军队 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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