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400 071 1689

民法学:无效民事行为

2013-09-12 17:09:16     来源:京佳教育

关注京佳微信公众号: jingjiav  

  • 咨询电话: 400-071-1689

  •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

     

  民事行为是民法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为了考生更好的理解民事行为,京佳教育 此文重点讲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类型。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含义是:①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②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③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简单地说,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产生效力。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上述就是京佳教育 总结的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情形,希望对大家有所。

文章关键词: 政法干警 民法学 民事行为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