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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8、在计划安置中对接收单位和部门有哪些要求?
按照《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要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9、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如何确定?
按照《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或绩效工资,比照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确定;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按同等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资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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