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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申论热点:为何对裸官只查不晒?

2014-08-08 09:12:16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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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裸官”的摸底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就在人们翘首期盼结果时,十多个省市领导的一句“具体数据不便透露”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非但没有解开大众心中的疑惑,反而让祼官问题变得“一发不可收”。

  追问“裸官”数量更要追问“质量”

  “裸官”数量并不涉及国家机密,为何“不便透露”?据悉,有的声称“问题比较敏感”,有的表示“时机还不成熟”,有的是“遇到特殊案例”等。显然,任何拒绝公开“裸官”数量的理由都不能说服公众。因为公开“裸官”数量,不仅是尊重公众相关权利,也是治理“裸官”的重要基础——治理“裸官”不能缺少公众参与、监督。

  多数省市最终会像广东一样主动公开“裸官”数量,不过,考虑到2008年至今全国“裸官”数量一直没有公开,所以,舆论追问各地“裸官”数量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追问,就能发现哪些地方拒绝公开“裸官”数量,舆论就能根据各地的回应进一步追问和探讨,进而“倒逼”各地有关部门主动公开信息。舆论该追问的不能只是“裸官”数量,各地也不能只回应这个简单问题。事实上,既要追问“裸官”的数量,更要追问“裸官”的“质量”,即与“裸官”相关的信息应彻底公开。比如说,多少“裸官”如实报告了个人情况,多少弄虚作假,也应该详细核实然后公开。据悉,各省摸底排查“裸官”的方式,都是填写“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情况报告表”。某些“裸官”有没有隐瞒个人情况,需要一一进行核实。但从相关报道看,治理“裸官”似乎只是摸底人数、调换岗位,这样,治理效果就有可能打折扣。

  尤其是,“裸官”的财产信息是否掌握,公众需要详细答案。需要调查(或审计)和公开的财产信息包括,“裸官”是否转移财产,或者转移了多少财产,转移到哪儿,财产来源是否合法等。由于“裸官”最有可能转移财产,而且财产来源值得怀疑,所以,“裸官”的财产信息是否掌握,是否透明,直接关乎治理“裸官”的“质量”。

  坦率地说,摸底“裸官”数量比较容易,先让官员自行填报,然后进行调查,还可以与相关档案进行核实,基本就能发现“裸官”有多少。但是,“裸官”个人信息尤其是其财产信息,是否掌握,是否转移,是否合法,这些“质量”问题就不是那么容易搞清楚。但如果搞不清楚“裸官”的财产问题,某些“裸官”就有可能人在国内财产在境外,一有风吹草动就会轻装外逃。

  尽管1997年有关规定中就指出,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2006年、2010年均有相关规定出台,然而,“裸官”数量都不掌握、不公开,更谈不上有效治理。不过,今年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以来,治理效果大不一样。

  要想彻底治理“裸官”,不仅要清楚“裸官”的数量,更要掌握“裸官”更隐秘的信息——财产;不但要对“裸官”进行调岗,更要让“裸官”彻底与公权力告别。(冯海宁)

  “裸官”摸底后数量没必要“加密”

  “裸官”摸底摸完了,多个省份却将数据藏着掖着,这也让许多人发出质疑:不肯公开,是因“裸官”多不愿揭丑呢,还是个中藏猫腻……

  就常理上讲,对“裸官”的摸底,目的或是为了更好地监督“裸官”。应看到,一直以来,“治裸”虽调门颇高,可对于全国、各地“裸官”数量,却没有一个权威数据。这也凸显了“治裸”补漏的必要性,而摸底和公开,正是完善“治裸”体系的基础工程。

  今年1月,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裸官”不得列入考察对象。也是在此前后,各地拉开全面摸底“裸官”,及对其岗位调整清理的序幕。3月5日,中央纪委副书记马馼表示,今年我国首次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登记后可“同级公示”。而上半年,中组部也下发《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也首次明确了“裸官负面清单”。这些都在推进“治裸”步伐。

  按理说,在此节奏下,各地也应积极推进“治裸”工作步伐,包括排查后的“裸官”数量公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它也理应公开。可迄今为止,公“晒”排查结果的仅少量地区、单位,广东公布“全省查出2190名‘裸官’”,算是先人一步,大多数地方则讳莫如深。这显示出“治裸”的难度,也难免跟公众预期有些距离。

  应该说,摸底是也只是治裸的第一步,摸完之后,不应归于沉默,最好是将数量公开。这样既能彰显“治裸”的决心,争取舆论支持,也能集纳监督之力。应看到,现在排查“裸官”,采取的是自行上报,很可能会有“漏网之鱼”。如果能向社会公开“裸官”数量和名单,也可借助群众雪亮的眼睛,甄别出某些漏报、瞒报的官员。

  当然,一个问题是,公开辖区“裸官”的数量,有些地方并无自主权。再者现在摸底只是基本结束,得出最终数据还有个过程。但舆论反响,寄寓的诉求不难窥见:那就是“裸官”治理应置于公开的制度模式下,也纳入公众参与,摸底之后无妨进行阶段性公开。

  本质上,公开“裸官”信息其实是在保护官员,利于建立健康的官员晋升激励机制。而今摸底基本完成了,“裸官”数量没必要“加密”。事实上,当“裸官”数量甚至名单都公开了,这无疑是信息公开的进步,“裸官”向“贪官”转化也能少些遁形之地,何乐而不为?□张燕(媒体人)

  晒“裸官”信息才能有效“治裸”

  “零信息”或“信息不对称”,一直是公众监督权不能有效发挥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我国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其中就包括推出了首部信息公开法律。在行政信息公开的引导下,包括法务信息公开、检务信息公开等司法信息公开,也同时有了制度性进展。但不得不说的是,治理“裸官”的信息不透明,不仅有悖于近年来信息公开化的努力,也会妨碍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进而影响治理“裸官”的效果。

  治理“裸官”本质是一场“信息监督”。在“裸官”认定上,需要充分的信息支持,光凭当事人“自主填报”,并不能保证信息准确、充分。若不放开信息流通渠道让民众监督,只听信于当事人一方单边提供的信息,当事人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处于“信息劣势”的审查部门,即使再尽职尽责,也难以一一及时揪出伪装的“裸官”。

  进一步说,在治理“裸官”的标准适用上,没有充分的信息透明,将可能出现处理标准混乱或选择性执法。如果因信息不公开而导致这种结果,将使治理“裸官”的预期效果大打折扣。

  治理“裸官”之所以需要信息透明,还在于治理“裸官”针对的是一些核心公权力,尤需程序清楚。必须强调的是,按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裸官”指的是“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并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权”的国家干部,而调整“裸官”岗位和限制“裸官”升迁,依有关中央文件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不能让“裸官”担任核心和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

  “裸官”不等于贪官,也不等于叛徒,但“裸官”的事实,已足够让国家和人民失去对其行使国家重要权力的信任。“裸官”与“贪官”之间的互相转化的大量实例,也充分警示人们,治理“裸官”必然是预防腐败的“事前措施”。把相关信息充分公开给世人,人们越会理解和支持治理;对各地大小“裸官”的信息一视同仁地公开,也有助于让“裸官”本人支持有关部门对岗位“合理调整”。

  从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经验来看,越是移民输出国,越重视对“裸官”的治理。比如,俄罗斯不仅严力治理“裸官”,还将治理范围扩大到了拥有海外账户的官员;而在美国,没有在美国本土出生的美国人,没有资格担任总统一职,一些与国家核心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对入职人员的“背景审查”是非常严格的。

  有鉴于此,应该依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通过“法定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条路径,按信息敏感程度,通过公示、披露、纠偏等多种程序,向社会公开相关的“裸官”信息,包括发现的数量和具体的人员。不要说目前多数地方连“裸官”人数都不公开,即便公布了总人数,但避开具体的人员,那些隐藏得更深的、能量更大的、越可能实质损害国家利益的“裸官”,就越难通过公众举报等方式查处。另一方面,没有信息透明化的政府行为,也会削弱自身的公信力。(和静钧)

  (转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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