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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社区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宪法学之我国的国家制度

2015-09-25 13:04:23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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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佳教育 李晓

  为了做好陕西社区招考的准备工作,各位考生朋友顺利过关,京佳教育李晓老师为大家讲解2015年陕西社区招考内容宪法学中我国的国家制度部分的考点,以供参考。

  【考察内容】

  1. 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该条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2.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指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经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的范围: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不包括民族乡);

  (2)自治机关:人大和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中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即可;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其人大常委会无权。

  5.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

  性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城乡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6. 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历年真题】

  【2014陕西社区·单选22】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说法,错误的是( B )。

  A. 民族自治地方有经济管理自主权

  B.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是自治机关

  C. 民族自治地方有权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制定条例和变通执行上级的决定

  D. 民族自治地方有财政收入自主权

  【2013陕西社区·单选21】关于我国国家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B.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城乡基层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革新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C.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组织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D. 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五大机关组成

  京佳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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