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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立法权
包括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
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④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⑤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三)人事任免权
选举产生的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产生的人员包括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②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③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四)监督权,即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一)立法权
包括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法律解释权;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
①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②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③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④决定特赦;
⑤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三)人事任免权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四)监督权
①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②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③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
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不包括民族乡。
2.民族自治机关
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含法院、检察院。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选举制度
1.选民资格
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普遍性原则。
②平等性原则。
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④秘密投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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