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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申论热点社会篇:暴力执法与临时工现象

2013-11-08 07:49:11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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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临时工曾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用工形式,实际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法律意义上已经不存在这样一种用工形态。但由于一些单位的确需要短期、临时劳动力,一些辅助性工作使用劳务派遣工效率更好,因此,临时工仍大量存在。与此同时,在征地拆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食药安全、卫生教育、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的基层部门,因大量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导致的粗暴执法、滥施处罚等现象的频频发生,将临时工这一群体推上了风口浪尖。

  【背景链接】

  一、政策背景

  广东省试行指标体系 核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及执法行为

  广东省在试行的《指标体系》中,把“核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及执法行为”视为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重要尺度。而这一“量化考核”的重要表现,就在于能够有效地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现象。

  广东杜绝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2013年6月1日,《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正是实施,该文件中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这意味着,为社会所诟病的“临时工”执法现象有望在广东销声匿迹。与此同时,南京市也决定要全面清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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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 取得执法资格方能上岗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提出,执法人员要经过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执法资格后才可上岗,这条规定可有效杜绝临时工、协勤人员执法,保障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甘肃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不得单独执法

  2013年6月,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2013年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继续打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攻坚战重点工作安排》,其中明确,在甘肃省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申领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执法人员信息在政府和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热点透视

  近年来,在各类引人关注的新闻事件中,总是不乏临时工的身影,他们是打人或者吸毒的城管、发飙骂人的警察、捐赠劣质自行车的慈善组织“过期”官员、辽宁省开豪车套军牌的司机、暴力拆迁的受雇人员。

  2013年5月,延安城管队员执法时双脚跳起猛跺倒地商户被曝光后引发舆论哗然,当地城管局回应,脚踩商户者属临时聘用人员。

文章关键词: 2014 选调生 申论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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