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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教师资格统考《中学综合素质》练习题(2)

2016-10-25 14:45:58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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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

  1.  关于图1中教师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有利于行使教师的权利

  B. 有利于学生的进步成长

  C. 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D. 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  年满14岁的初中学生张某学习成绩不好,不想上学。父母让其辍学到城里务工,一家汽修厂安排张某当学徒,下面正确的是(    )。

  A. 张某父母的做法合法,父母有责任孩子成长

  B. 张某父母的做法不合法,侵犯了张某的受教育权

  C. 汽修厂的用工合法,张某已年满14岁

  D. 汽修厂的用工不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    )。

  A. 应当引咎辞职 B. 应被就地免职

  C. 应承担刑事责任 D. 应受行政训诫

  4.  放学后,15岁的李某与同学王某在酒店和朋友聚餐,在喝完从酒店买的白酒后,李某与王某发生了争执,李某拿起酒瓶击中王某的头部,致使王某成为植物人,此次伤害事件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B. 未满16岁的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C. 酒店应当承担王某的全部刑事责任

  D. 李某的学校应承担王某的部分赔偿责任

  5. 15岁学生张某的父母都在外地打工,留张某一个人独自在家生活和学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留张某独自在家可锻炼其生活能力

  B. 父母在外地也可以履行其监护职责

  C. 不得让生活能力差的孩子独自生活

  D. 不得让张某脱离监护进行单独居住生活[page]

  【参考答案及解析】

  1.  【答案】C    考点: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等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  【答案】B    考点: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义务国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故选B。

  3.  【答案】A    考点: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故选 A。

  4.  【答案】A    考点:教育法律法规。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本题中李某已满15周岁,实施的是故意伤害活动,并其导致王某成为植物人,属于重伤,故要承担刑事责任。故选A。(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重伤指的是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本题中,王某成了植物人,丧失了听觉、视觉等器官功能,应属重伤。)

  5. 【答案】D    考点:教育法律法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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