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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财产应透明化

2014-03-12 13:57:2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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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10日讯 “十八大以来,多位省部级官员被查处,彰显了中央在惩治腐败问题上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和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十八大以来,中央的八项规定以及反腐风暴引起全国瞩目。在本次两会上,针对如何“苍蝇老虎一起打”的反腐话题。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绍泽,全国人大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以及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检察院副巡视员、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林志梅都有“高招”。

  陈绍泽: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

  公务员财产申报、金融实名、公务员职业回避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绍泽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监察部牵头,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部门以及法律界 学者,深入调研,比较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在充分总结以往反腐败的经验教训、研究反腐的有关政策和条例的基础上,将成熟的反腐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着手起草《反腐败法》草案。

  他认为,要明确反腐败机构及职能划分。建议在该法中对于我国专门行使或兼有廉政职权的反腐组织和领导机关作出明确的规定。该机构负责对国家权力运行系统进行专门监督和制约,并赋予其高于一般国家机关的地位和职权,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该机构隶属于全国人大,其地方各级机构只对上级负责。该机构应具有接受举报权、调查权、拘捕权、搜查权、限制转移或处置财产权、建议解除公职权、质询权、起诉权等职权,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能和免受任何不正当影响。

  “明确三项核心内容。包括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公务员职业回避制度。”陈绍泽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将公务员个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财产,置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监督之下,使其非法所得无处存藏。金融实名制度,要求每一个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须使用实名并记录在案。公务员职业回避制度,包括:规定公务人员不可同时兼任一个以上的公职,或在公职外还担任其他职务;禁止公务人员为获取报酬而从事产生行为冲突或利益不一致的兼职;规定非经政府事先批准,任何公务人员不得参与经商或接受任何雇佣和工作;对公务人员离职后所从事的职业和接受馈赠的行为进行限制规定。

  徐安:

  修改现行《刑法》383、386条

  把“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构成犯罪的条件改成“数额较大”

  现行《刑法》规定,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即构成犯罪,但“以上”多少及如何处刑,规定标准较宽泛。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不一,加上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各地把握的尺度不统一。

  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386条的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取消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的规定,将数额标准交由“两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

  徐安同时还认为,《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对于“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予以定罪处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基本被党纪或行政处分替代,成为一个被弃之不用的虚置条款,使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得不到落实,影响《刑法》统一实施的权威性。因此,亟须以新的立法模式确定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适应新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形势需要,维护司法公正。

  徐安的议案提出了解决方案,首先是《刑法》第383条、第386条不再规定具体定罪量刑数额,而是明确三个定罪量刑档次,将《刑法》第383条、第386条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兼顾犯罪情节的三个档次,以代替原有的具体数额定罪量刑模式,并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定罪量刑标准授权“两高”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他表示,鉴于各省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司法解释确定数额定罪量刑也不宜一刀切而采取统一具体数额。建议以数量区间的方式确定各量刑档次的数额标准,同时授权各省级执法司法机关根据本地区情况,在此数值区间内选择确定能够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具体数额标准。

  林志梅:

  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

  强化对“一把手”等权力行使者的分权制约

  “八项规定后,现在有些干部大饭店不敢去了,转向‘食堂’,害怕曝光。如果我们对预防职务犯罪进行国家立法,让干部从思想上加强意识,由法律来推动干部依法行政,这些干部就会从不敢犯罪变成不想犯罪。”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检察院副巡视员、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林志梅经过过去一年履职,她的《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的议案》已经成稿。

  根据林志梅调研,包括南京在内,全国已有19个省级行政区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这在程度上为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职务犯罪预防是将反腐倡廉的关口前移,立法是要把软要求变成硬杠杠,如此可以更有效地教育广大党员干部,防范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她看来,如果一辈子能成功教育一个人不犯罪,这份工作就很有价值了。她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这项立法能够尽快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通道。

  林志梅建议,在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中,应加强制度设计。健全各项贯穿权力运行始终的具体的制度,明确权力的界限,规范权力的行使,进一步明确权力运行边界,压缩和规范权力自由裁量空间,强化对“一把手”等权力行使者的分权制约。完善监督机制建设,包括进一步规范公务人员录用、考核、晋升制度,建立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等相结合的立体化监督体系,切实压缩职务犯罪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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