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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搞定2014湖南农信社法律案例分析题

2013-12-13 10:40:41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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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考试已经越来越近了,广大考生已经进入到了复习的白热化阶段。结合湖南省农信社历年的考试情况以及考生们的复习情况反馈,许多同学反映非常头痛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的复习,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同学,往往不知道该从何处着手。针对这一情况,京佳教育的张子华老师结合历年教学经验,将为同学们带来以下指导,搞定2014湖南农信社法律案例分析题!

  一、综述

  从历年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的考题来看,每年必有一道法律的主观题,而且基本均为案例分析题。从知识点的考察来看,以担保、公司法相关内容为主,且案例往往与银行联系密切。这就要求同学们在复习时以担保法和公司法为复习的重点,掌握相关基本知识点和,做到有的放矢。

  二、真题讲解

  以2013年湖南农信社案例分析题为例:

  2010 年 4 月,有限责任公司甲(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商业银行乙(以下简称乙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一年,本金为 500 万元。甲公司以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该贷款的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在合同中就抵押的处置做出如下特别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该房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公司应协助银行办理相关产权转让事宜”。2013 年 3 月,甲向乙表示,无力偿还贷款,乙在随后调查中发现甲公司行为如下:(1)2010 年 10 月,甲公司以书面通知债务人丙公司,割去丙所欠的 100 万的到期债务。(2)2011 年 1 月,甲公司用上述抵押房产与丁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合同期 10 年。丁公司在签合同时向甲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丁公司声称自己对房屋已办理抵押的事毫不知情。

  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就处置抵押房产的上述特别的约定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为什么?(3 分)

  (2)对于甲放弃对丙的到期债权行为,乙银行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为什么?(2 分)

  (3)丁公司要求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乙银行的抵押权,这一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3 分)

  【考点分析】

  本题第一问考查到了流质条款;第二问考查到了撤销权;第三问考查到了登记抵押权的对抗。从考点设置上看,三个问题的设置都是担保的重要考点,题目的难度不大。

  【京佳解析】

  (1)该特别约定属于流质条款,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我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2)乙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免去丙所欠 100 万到期债务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丁公司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我国《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丁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备考指导

  从2013年的案例分析题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 对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留置、保证人等知识点要掌握,以防出题人结合银行实际业务进行考察。

  2. 对公司法的基本知识点要求有准确的把握和认知。

  3. 对于票据法中的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常用票据要熟知,谨防出题人结合担保进行考察。

  以上就是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对2014年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法律案例分析题的详细剖析,牢牢把握好以上几点进行复习,搞定湖南农信社法律案例分析题将不在话下。湖南农信社的相关课程请关注京佳教育相关网站。

文章关键词: 湖南 农信社 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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