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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
A.原告
B.被告
C.原告和被告
D.谁主张谁举证
2.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一般情况下股东会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召开
B.经理由股东会任命和解聘,对股东会负责
C. 监事不得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D.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3. 下列法律谚语与其蕴含的法学理念对应正确的是( )
A.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正义
B.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的普遍性
C.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谁主张谁举证
4. ( 不定项选择 )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是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及其情节轻重的认定权,在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选择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是否执行行政权力。在过去长期行政执法过程中暴露出问题是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中显失公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后标准不一。要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法进行,必须坚持( )。
A.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C.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D.相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标准一致的原则
5. 某市和平区卫生局根据卫生厅“于必要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可将自己的部分职权授予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行使”的文件,授权该区内红旗商场可以对在其商场内吐痰的行为处以罚款。顾客林某因吐痰被罚款。对此不服欲提出诉讼,则应以( )为被告。
A.该商场
B.该商场上级主管部门
C.该市和平区卫生局
D.省卫生厅
6. ( 不定项选择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原则的有()。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救济原则
D.一事不再罚原则
E.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page]
1.答案: B
【京佳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答案: B
【京佳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首次召开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开和主持,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开,不设立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开和主持。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所以B项错误。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3.答案: D
【京佳解析】“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意思是法律只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怠于主张权利的人。国家对于大多数案件秉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公权力只主动过问那些挑战人类生存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的意思是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任何人不得因为思想而受处罚”意思是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的只是行为。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意思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诉讼当事人需为自己提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ABC
【京佳解析】
法理学规定法律冲突的三大适用原则是:
1、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故正确答案为A、B、C。
5.答案: C
【京佳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假授权、真委托”这一知识点,授权某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应该是法律、法规。所以此题应该按照委托的规定做题,被告应为委托机关也就是和平区卫生局。
6.答案: ABCDE
【京佳解析】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济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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