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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再细化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装病”有说法

2015-04-25 10:10:40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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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5日讯 近日,记者从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齐齐哈尔市按照黑龙江省刚刚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号)文件要求,对齐齐哈尔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进行调整,并结合齐齐哈尔市情况,另有三点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区级(北三区单位需三级)以上或各种专科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二是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停发车改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

  三是此通知规定自4月17日起执行。以前的《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齐人社发[2014]3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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