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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事业单位备考:法律考点预测(一)

2014-07-24 16:22:09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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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 )

  A. 国务院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最高人民法院 D. 国家主席

  1. B 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统治阶级、国家和人民行使统治权的机关。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大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故选B。

  2. 某县公安机关收到王某控告孙某对其强奸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孙某没有强奸的犯罪事实,该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

  A. 不予立案

  B. 要求王某撤回控告

  C. 撤销案件

  D. 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2. A 不予立案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没有犯罪事实:(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2、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数以第一类情况,没有犯罪事实。故选A。

  3.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关系。二者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标书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

  A.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 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

  C. 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 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实现

  3. B 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知识。权利和义务都是有限度的,享有权利超过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在权利和义务的资源分配上,权利人不可能永远无限制地享有社会利益,义务人也不可能永远承担社会的不利和损害,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选项B的表述错误在于混淆了二者的界限。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其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地位,而在民主法制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位,义务是第二位的,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取向,因此选项A、D的说法是正确的。故选B。

  4. 为研究和完善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通过有关网站进行问卷调查,并在部分城市进行了电话调查,在广泛进行民意调查的基础上,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确定了新的节假日调整方案。这体现的执政理论是( )

  A. 依法执政 B. 科学执政

  C. 民主执政 D. 理性执政

  4. C 所谓民主执政,就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本题体现的是民主执政。故选C。

  5. 以下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是( )

  A. 罚款 B. 滞纳金

  C. 责令停产停业 D. 没收非法所得

  5. B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以下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故选B。

  6. 人民检察院有权受理并自行侦查的案件有( )

  A. 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罪

  B. 渎职罪

  C. 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

  D. 危害公共安全罪

  6. B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四类:

  1.贪污贿赂罪。

  2.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另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直接受理。故选B。

  7. 甲乙素有矛盾,甲就在背地里谈论乙有生活作风问题,引起了乙与丈夫之间的矛盾,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

  A. 隐私权 B. 荣誉权 C. 配偶权 D. 名誉权

  7. D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诽谤,侵犯了乙的名誉权。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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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2014 事业单位 法律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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