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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结构化面试之法庭辩控

2013-11-19 11:01:47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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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控辩与结构化面试不同的是,它注重考察考生的临场应变能力,这也给考生备考增加了难度。法庭控辩面试是模拟现实法庭,与法检系统公务员的实际工作相联系,它主要针对报考司法类岗位的考生,对于考生来说,具备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的操作能力无疑能够解决这一部分问题。

  (一)模拟控辩式面试的概念

  所谓模拟控辩式面试,是指按照预先设定的案件背景内容,由考生分别模拟案件中原告、被告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基本按照法院庭审案件程序,主要选取适合、方便手考官观察、测评的庭审案件程序中主要的程序部分,由考官按照测评要素及预先设定的分值结构进行的面试形式。

  模拟控辩式面试对整个面试的实施、内容、方式、时间、评分标准等因素都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定,面试过程中,面试各个要素的评判也必须按分值给出,即在模拟控辩面试中,面试的程序、内容以及评分方式等标准化程度相对都比较高、专业性非常高、对抗性非常强,面试结构紧密,评分模式相对固定。

  (二)模拟控辩式面试的特点

  模拟控辩面试虽然也是通过考官评定考生的方式进行的,但从形式到内容,它都突出了专业性强的特点,模拟控辩式面试能够确保面试更为有效、客观、公平、科学。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1.模拟控辩面试以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及其法律职业的专业技能为基础。通过面试环节,考官可以进一步分析(亦称职务分析)考生是否具备能够胜任该职务所需要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力、水平,从而得到适用于该职务的测评要素。

  2.模拟控辩面试对相应的应试者提相同的一组问题。面试题目基本对同一时间,报考同一职位的应试者相同,而且面试的指导语、时间、顺序、实施条件基本相同的。所以应试者在几乎完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面试,保证面试过程的公正、公平。

  3.模拟控辩面试法律专业性要求高、考生的对抗性很强。面试过程中,考生分别模拟案件中原告、被告的辩护人或代理人,针对案件发表表现考生自己法律专业素质和能力的言辞,同时又要考虑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击败竞争对手等等因素,所以面试的整个过程充满专业性和对抗性。

  4.模拟控辩面试考官也不是随意的,须由法院、检察院及其相关部门的资深人员担任。数量的考官(一般为5名或7名)是依据选人岗位的需要,按专业、职务以及年龄、性别,以

  面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一般面试采用体操计分法,即每位考官根据应试者在面试中的总体表现,综合评定其在每一要素上的得分;应试者在每一要素上的最后得分是:把全体考官在该

  要素上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去掉之后,其余分数取得的平均值。每名应试者的成绩等于各项要素最后得分之和。

  面试成绩计算时,附另一张表格“考官计分平衡表”是建议考官使用的,目的是考官记录自己给各位考生的打分情况。考官记下自己给前面应试者的评分情况,有利于平衡自己对竞争同一岗位的所有应试者的给分幅度,减少评分误差。

  模拟控辩式面试的基本步骤

  (一)基本步骤概述

  参加面试的考生通过抽签决定面试顺序和控辩(正、反方)角色,同一岗位的每轮面试同时安排两名考生进行控辩。主考官宣布面试开始后,每个考生同时有20分钟的准备时间,根据所发材料构思讨论发言提纲。

  由主考官进行提问或提出双方控辩的要求。双方分别有3—5分钟时间陈述观点,互辩双方根据考题要求进行相互辩论,时间为20—40分钟。

  根据案例的基本内容,互辩双方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并围绕自己的主张和观点,进行逻辑清晰、条理清楚、说理充分的阐述论证。

  最后用3—5分钟时间总结陈词。

  (二)法庭控辩面试中控辩基本思路

  1.基本结构:大前提(法律的规定)、小前提(案情)、结论

  2.民事案件:主要围绕责任(违约、侵权)和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来展开。

  3.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皆围绕定罪(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展开。

  4.辩论阶段:提交供法庭采纳的证据、论证、推理、法理依据。尽可能的多寻找辩点,要形成双方的交锋。

  (三)控辩程序进程要点

  1.陈述阶段:

  控方:

  第1、简约概括所给案例后,明确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犯了什么罪(被告人因何事致什么结果,其行为构成什么罪)。

  第2、构成该罪的理由如下:从犯罪构成四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分析。

  第3、基于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几条关于什么罪的规定,构成什么罪以及相应量刑,根据所给案例有什么加重获减轻情节可一并提出。

  辩方:

  第1、明确提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控方所指控的罪名。

  第2、提出理由(此处的理由既可以是反驳辩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是己方所主张罪名的理由,以后者为佳):仍然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着手。

  第3、总之,被告人不构成什么罪,应构成什么罪或不构成犯罪。

  2.辩论阶段:

  控方:

  方案一:若辩方在陈述阶段没有直接反驳自己所指控的罪名,而是提出了新罪名,则对辩方的新罪名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进行反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在充分反驳辩方的理论之后,再次突出自己的观点,但强化的关键点在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方案二:若辩方只是反驳自己的理论,而没有明确提出被告方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那么在复述控方指控罪名的情况下:第一,针对辩方的反驳理由予以展开辩论:第二,主要从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再次论述辩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并在此基础上,可以质问辩方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

  辩方:

  方案一:若辩方在陈述阶段未能提出被告所触犯的罪名,那么在简要反驳控方所指控罪名的基础上迅速提出被告所触犯的罪名,并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论述自己所辩护的罪名成立。

  方案二:若辩方在陈述阶段已经提出了辩护的罪名,那么就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反驳辩方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并在此基础上简要强化自己所辩护罪名成立的理由。

  注意:辩方在此阶段无论是方案一,还是方案二都要针对控方在辩护阶段发表的意见予以反驳,若控方的陈述及意见有重大错误,可以集中火力攻击,否则就按已设定好的方案进行。

  3.总结阶段:

  控方:

  归纳陈述与辩论阶段与辩方存在的焦点,在归纳出此焦点以后对辩方的观点再次简要反驳,对自己的观点可以再次说明,如果有新的理由的可以详细阐述,否则的话就简明扼要。最后

  重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该以《刑法》第几条论处,而不该以辩方辩护的罪名论处。 辩方:

  归纳陈述与辩论阶段与控方存在的焦点,在归纳出此焦点以后对控方的观点再次简要反驳,对自己的观点可以再次说明,如果有新的理由的可以重点展开,否则的话就言简意赅。最后强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该以《刑法》第几条论处,而不该以控方指控的罪名论处。

文章关键词: 选调生 结构化 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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