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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省农信社招聘考试票据法考点重难点分析二

2014-06-04 15:58:05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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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及要求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目的是转让票据权利或将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011年·某省 单选]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能转,其后手仍然转让的,则出票人,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 )。

  A. 承担保证责任

  B. 不承担保证责任

  C.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 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题答案B

  [2011年·某省 判断]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有效( )

  本题错误。

  (五)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远期汇票特有的制度之一,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加盖承兑印章并签章,承诺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由此便成为票据主债务人。

  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者,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

  (六)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即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付款责任)而提供的担保。

  (二)保证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保证”字样

  保证人未在票据上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适用《担保法》有关规定。

  2、保证不的附条件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

  [2011年·某省 单选]

  下列属于票据保证的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

  A. 保证文句

  B. 保证日期

  C. 保证人签章

  D.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本题选A。

  三、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及行使

  (一)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请求主债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

  1、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在汇票和支票上为付款人,在本票上为出票人

  注意:付款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没有义务要付款。

  (1)提示承兑

  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即期汇票、本票、支票无须提示承兑。

  注意:远期汇票行使付款请求权以付款人做了承兑为条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示承兑的后果是丧失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的票据行为。提示付款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

  ③本票,自出票日起不超过2个月。

  ④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

  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确认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后,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注意: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仍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2012年·某省 单选]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 10天 B. 20天 C. 1个月 D. 2个月

  本题选C

  (二)追索权

  追索权为第二顺序权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有关票据法的内容,咱们就学习完毕了,对于《票据法》的,小伙伴们都应该有所掌握了吧!

文章关键词: 河南省农信社招聘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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