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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省农信社招聘考试票据法考点重难点分析一

2014-06-04 15:54:19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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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票据的考点,相对来说比较难,因为小伙伴们在平常的生活中跟票据打交道的机会不多,所以里面的有些知识点对大家来说有点陌生,不过咱们的知识点讲解比较细,咱们划分为两节内容来讲,相信小伙伴们看完咱们的讲解做起题来也会轻松加愉快。

  一、票据的概念、种类及票据上的基本当事人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类。

  [2012年·某省 单选]

  商业票据不包括( )

  A. 支票

  B. 本票

  C. 汇票

  D. 股票

  本题答案D.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2013年·某省 单选]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款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称为( )。

  A. 银行汇票

  B. 支票

  C. 银行本票

  D. 商业汇票

  本题答案C。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成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三)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分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1、在汇票和支票上

  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在本票上

  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收款人。

  注意:本票没有付款人,永远是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二、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有四种: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2012年·某省 单选]

  下列属于狭义的票据行为的是( )

  A. 付款 B. 参加付款 C. 承兑 D. 涂销

  本题答案C。

  出票和背书是三种票据共有的行为;承兑是远期的商业汇票所特有的一种行为,本票、支票和其他种类的汇票都没有承兑;保证是汇票和本票共有的一种行为,支票没有保证。

  (二)票据行为的成立条件

  1、实质条件

  (1)行为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注意:此点不同于《合同法》。

  (2)意思表示要真实

  2、形式要件

  (1)书面。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和法定格式作成方得发生效力。

  (2)签章。在票据上签章之人须照票据所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譬如,汇票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不得承担票据责任,而一旦签章承兑,则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出票人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14条)。

  (三)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为单方行为。

  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1)汇票的记载事项: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本票的记载事项:①表明本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3)支票的记载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013年·某省 单选]

  汇票记载事项中下列哪项是必须记载事项( )。

  A.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 付款日期

  C. 出票地

  D. 付款地

  本题答案A。

  这一节有关《票据法》的内容就结束了,通过上面知识点的学习,大家对票据法的考点也有所掌握了吧,那么下一节内容,京佳教育郭老师带领小伙伴们把剩下的内容一块学习完毕。

文章关键词: 河南省农信社招聘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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