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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考试:民法与刑法上的“行为能力”

2014-02-14 09:52:04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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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考试中,民事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中都存在能力的三种形态:完全形态、不完全形态以及无能力形态。通过学习,我们知道影响这三种形态的因素有两个:年龄与精神状况。考试或者练习过程中,大家是否会有“穿越”的时空交错感呢?是否会存在将年龄节点记忆发生混淆的情况呢?

  首先,我们先对两个知识点各自梳理一下。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节点有三个:18、16和10,。我们来看一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划分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处的“视为”是指法律拟制,也就是本来没有达到一般的条件,但是法律授权与达到一般的条件一样的法律效果。比如17岁的张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到18周岁(不包括16周岁到18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那部分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行为需要由法定监护人对其进行确认有效或无效。但是有一个例外是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记住,例外常考!)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处于生长、发育的最初阶段,智力水平普遍较低,一般难以进行民事行为,故将他们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显示生活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相差较大,不否认个别的智力水平较高,如八九岁的大学生,五六岁的儿童音乐家等,但总体来说,他们仍不具有综合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在实践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应认定其民事行为的效力。例如,到商店购买文具盒、练习本以及买票乘坐公共汽车等,应确认其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应认定其有效。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文章关键词: 事业单位 考试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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