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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辅导:公文写作复习注意事项

2014-02-13 10:44:55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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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省事业单位考试中,公文写作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不仅占分值较大,而且考查细致,因此更需要广大考生扎实复习。从2012年7月1日起,新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开始施行,但当前市面上的很多参考资料多依据原规定,容易给广大考生造成困扰。在这里,我们将新版《条例》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加以整理,尤其是与原规定不同的地方,提醒大家注意。

  首先,关于公文处理的定义,在旧版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新版《条例》中对公文种类作了合并,党政公文种类共十五种,依次为: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和纪要。公文种类在旧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是将党的机关和政府行政机关分别列示,新版的改动则意味着现在不同系统中,公文种类使用的区分在淡化。另外,旧版中“会议纪要”改称为“纪要”。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文章关键词: 事业单位 公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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