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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考公基:公文写作新条例中的易考点

2013-11-21 14:15:45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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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有一类必考题型就是公文写作。通常的考查类型是公文改错和公文基础知识的客观题。而公文基础知识在去年有了新的变化,这也是需要考生在今年的备考中需要格外注意的。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该《条例》第42条决定,停止执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京佳教育将新条例的具体变化列举如下,这些变化的点也是在考试中可能会考察到的考点,希望引起大家重视:

  1、重新定义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原《办法》: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新《条例》: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2、增加公文种类

  原《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新《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去掉原《条例》的“指示”、“条例”、“规定”3个文种。 原则上不区分党政机关文种适用对象。只有命令(令)、议案2个文种例外。

  3、调整公文格式要素

  增加“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主题词”。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持急”“加急”。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4、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一些具体规定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5、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起草环节,“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审核环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签发环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6、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收文办理,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由8个环节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分发”改为“核发”

  7、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新《条例》第七章“公文管理”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文章关键词: 事业单位 招考 公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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