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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国际法

2014-05-05 16:38:17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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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羹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1)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

  (2)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同时,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于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

  (五)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首先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其次,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命运,参与和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

  (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指国家对于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义务,应真诚善意全面地履行。同时国家对于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条约而产生的义务,也同样应善意履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要求国家家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规则,即所谓“约定必守”。

  二、国家主权

  三、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而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也就是国家的行为违反国际法义务,损害他国利益所应当承担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所谓国际不当行为,是指各种违背国际义务或国际法上能够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犯罪的行为。

  所谓国际损害行为,是指国家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

  (二)国家责任的免除

  在国际实践中。下列情况可以免除国家责任:(1)同意。即受害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一方施行某项特定行为,即使该行为与加害一方所负义务不符,也可免除加害一方的国际责任。(2)对抗措施,即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这种行为即使违背原先对他方承担的国际义务,但因该行为是由加害方的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所以可免除实施对抗措施方的国际责任。(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即国家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国家行为在实际上有违该项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4)紧急状态。即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采取紧急措施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可以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三)国家责任的形式

  1.限制主权

  2.恢复原状

  3.赔偿

  4.道歉

  四、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按照国际法订立的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国际协定,包括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宣言、联合声明等形式。

  五、国际人权保护

  六、反腐败公约

  七、引渡

  八、国际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九、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一)国际贸易

  (二)国际贸易法

  (三)国际贸易惯例

  (四)国际货物买卖

  (五)国际技术转让

  (六)服务贸易

  (七)国际贸易支付

  国际贸易支付亦称国际贸易结算,指由国际贸易及其从属费用所引起的货币收付,是国际支付的主要部分。

  (八)UD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是指国家为限制或阻止外国商品进口所采取的法律上和政策上的各种限制贸易的措施。贸易壁垒可分为关税贸易壁垒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两大类。前者是通过征收高额关税以限制外国 商品的进口,后者是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限制贸易的措施。

  (九)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亦称普遍优惠待遇,简称普惠制。普惠制的原则是:(1)普遍性,即发达国家应对发展 中国家和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待遇;(2)非歧视性,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都无歧视地、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3)非互惠性,即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关 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十)对外贸易管制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国家通过政策法律对进出口贸易加以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根据对外贸易政策,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并采取保护贸易政策。主要措施有: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外 汇管理、海关监管和查私、关税制度、商品品质检验和动植物检疫等。

  (十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来自两个方面:(1)由于自然力 量引起的,如火灾、水灾、台风、海啸等;(2)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动乱、政府禁令等。

  (十二)反倾销法

  倾销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销售,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 的行为。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该商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或公平价格;二是 这种低价销售对进口国造成了严重损害。

  对于外国商品的倾销行为,进口国可以实施反倾销。通常由受损产业书面提出申请,主管机关认 为有足够证据可以立案调查时,通知案件当事人并发布公告。反倾销调查通常应在开始后的1年内 结束。

  (十三)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目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不属于任何一国海关管辖、准许外国货物自由免税进出 的地区。另一种是指由签订自由贸易区协议的若干国家设立的贸易地区。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 自由贸易区作为一种区域经济安排具有特殊的地位,参加成员就相互间贸易所作的优惠安排,可作为 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区域外的成员不能享受这些成果。

  十、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是指一国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他国以取得收益的经济活动。广义的国际投资包括直接 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用于他国的生产或经营,并掌握 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它是资本要素国际流动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间接投资则指一国的法 人或自然人向别国提供贷款,或在境外购买某国企业发行的股票或某国政府或企业发行的债券等有 价证券以取得收益的投资行为。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 支。调整对象为:(1)国际私人投资,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跨越国境的投资;(2)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指跨国投资者从事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并具有的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而间接投资者则对投资企业不谋求经营控制权;(3)因国际私人投资而产生的国内法关系和国际法关系,主要是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及与东道国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投资者与本国政府的关系,以及投资国与东道国政府问的关系。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议

  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是指东道国和投资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和保证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双边条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形式,在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中出现最早,作用也最。

  (四)外国投资法

  外国投资法又简称外资法,中国称之为外商投资法,指一国调整本国境内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十一、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英文缩写为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自‘更高的权威性。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川于商品货物贸易。

  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l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宗旨、目标、基本原则、基本职能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四)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机制

  十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文章关键词: 国际法 法律知识 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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