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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条件

2015-03-05 14:30:4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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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河南省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豫办[2001]19号)文件规定,进河南省安置的军转干部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河南省接收:

  1、原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3、配偶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南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双军人双转,一方为河南籍或从河南入伍或在驻豫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在驻豫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9、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10、符合河南省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

  二、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郑州市接收:

  1、原籍郑州市或从郑州市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

  3、配偶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郑州市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郑州市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郑州市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郑州市或从郑州市入伍或在郑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在驻郑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三、河南省直单位接收条件:

  l、从省直单位入伍的;

  2、配偶在省直单位工作(或退休)且取得郑州市区常住户口的(不含上街区);

  3、父母在省直单位工作或离退休的;

  4、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本人要求在省直单位安置的;

  5、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省直单位工作需要的。

  四、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我省接收安置计划:

  1、年满50周岁以上的;

  2、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不合正常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技术干部);

  3、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的;

  4、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和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7、连续3年转业安置后不到地方报到的;

  8、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文章关键词: 军转 河南省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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