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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省从优秀工人农民中考录公务员笔试备考:环保法

2016-03-08 09:14:5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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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佳教育 孟文静

  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二、保护和改善环境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三、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page]

  六、练习题

  1. 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的( )为环境日。

  A. 4月22日 B. 5月31日 C. 6月5日 D. 9月13日

  2.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实行严格保护。

  A. 设立警示标志 B.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C. 划定领导监管 D. 设立检测制度

  3.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 )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A. 低碳、节俭 B. 自给自足 C. 奢华、浪费 D. 环保、节俭

  4.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 一年 B. 二年 C. 三年 D. 四年

  5. 违反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A. 法律责任 B. 行政责任 C. 刑事责任 D. 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 C。2. B。3. A。4. C。5. C。

文章关键词: 环保法 陕西省 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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