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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面试热点:常回家看看

2013-07-08 11:22:4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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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7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京佳预测】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你有什么看法?

  【京佳解析】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少子化和家庭小型化并存,加上人口大规模流动,空巢老人越来越多,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得不到关心的问题日益凸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的规定反映了广大老年人的心声和时 代的要求。京佳沈老师认为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无论家庭道德、社会道德还是伦理道德的作用力都出现下降,用法律来调整社会伦理是不得已的做法。这样规定是希望用法律来支持道德,让法律和道德并肩发挥作用,不存在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强行介入。

  新法一出,也带来了不少疑虑和纠结,主要集中在两个焦点上。一是“经常看望”如何衡量,其约束力怎么体现?所谓经常,是一年一次,还是半年一次、一月一次?不看望的话,会有什么样的处罚?二是“看望”如何成行?因为这里面既有主观意愿,也有客观条件的问题。那些常年加班、有假难休的工薪族,那些漂泊在外、辛勤打拼的农民工,他们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迫于生计和权益处境所限,恐怕更多地面临的是“常不能回家看看”问题。

  一项调查显示,受访的16260人中,58.22%的人认为空巢老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心理孤独寂寞”。所谓真孝在心,“常回家看看”主要属于精神赡养的范畴。子女经常来,孙辈绕膝跑,全家谈笑欢,这些天伦之乐的场景中,往往有着老人们最深的情感慰藉。京佳沈艺馨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常回家看看”入法,有刚性约束的一面,但也有积极引导的用意,尤其在社会急剧转型、价值观念多变的今天,用法律要求人们“回家看老”,传承了“百善孝为先”的民族文化,对社会上不时发生的虐老、排老、冷老等不良现象也是一种有力反拨,从而释放出敬老爱老的价值正能量。

  家庭的精神赡养是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最好途径,但并不是说政府与社会在“常回家看看”方面没有责任。这部法中提到用人单位有责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探亲休假制度也是“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应有之意。有人主张调整、延长公休假,增扩休假主体,保障探亲假的真正落实等是可行的。对政府而言,建立和完善国家支持家庭养老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规划亲情住宅,是对“常回家看看”条款更具实效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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