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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
国家审计署日前发布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显示,36个地区2012年底债务余额共计3.85万亿元,比2010年增加4409.81亿元,增长了12.94%。
【深度分析】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事实上,地方政府债务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江河湖泊治理、公共设施项目以及保障房等的建设,这些项目的建设,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改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债务的存在,而不是简单地采取打压和取消的办法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应正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客观实际,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梳理,甄别不同债务,分别进行监督管理,并从体制机制上建立一套科学的控制有度、管理有方、监督有力的监管体系。
【相关对策】
第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使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政府财力在不断扩大,但因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地方政府的财力分布很不平衡,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的财力十分雄厚,一些地方政府的财力相当拮据,这种状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主客观因素所致。因此,除了加大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财力外,可在财税体制上给予政府财力薄弱的地方更大的权限,促使这些地方政府摆脱对债务的过度依赖。细化地方政府事权,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事权界限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的职能划分与事权界定,重点研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
第二,建立财政风险预警体系,开展对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是为了准确把握和科学分析地方政府的债务情况,应在统一建立科学的统计指标的基础上,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的内部预警体系,运用负债率、偿债率等监控指标对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进行早期预警机制,并规定合理的债务安全线。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信用评价机构对各地、各级地方政府进行信用评级,以加强市场和社会对地方政府发债行为、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的监督和约束。
第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地方财政与地方债务的透明度为了有效地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和风险,有必要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对其地方财政和地方债务方面的真实情况进行披露,不仅要对中央政府和当地人大进行披露,而且要向大众传媒和社会公众进行披露。凡不能真实披露有关信息的地方政府,其干部晋升和投融资行为等都应受到严格限制。凡故意隐瞒重大信息者,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法律惩处。
第四,建立风险可控的规范化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正在迅速推进过程当中,客观上要求地方政府必须承担城市化建设的主体责任,面对巨大的建设资金缺口,地方政府通过债务融资进行城市化过程中的基础设施投资,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是一个常态。因此,应该建立风险可控的规范化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可以从制度设计上先给予一些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权利,以后逐步扩大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范围,以便为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制度保障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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