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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预热篇八

2015-12-14 13:49:08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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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陕西各类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预热篇八

  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京佳教育 李晓

  【前言】在历次事业单位的考试试卷上,因法律考点覆盖面广,知识繁多,给考生朋友们,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带来了不小的困难,而且因所占分值有限,有些考生会直接放弃!然而,在竞争如此激烈的考试中,放弃了一分的题目就相当于让自己的竞争力下降一个百分点!所以,要想在考试中保持最佳的竞争力,复习法律考点就成为了必然。为了能够在2016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提前占据优势,京佳教育李老师将为大家带来法律基础知识的系列考点,供复习时参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征在于:由选民选举打扮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同级的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大会为基础,简历全国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主权在民为逻辑起点,而人民主权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核心的基本原则。

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

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

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都有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领导权。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都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它们的贯彻实施由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按照其职责去执行。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的形式才能实现。

 

在各种是吸纳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京佳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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