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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预热篇三: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掌握宪法的基石
京佳教育 李晓
【前言】在历次事业单位的考试试卷上,因法律考点覆盖面广,知识繁多,给考生朋友们,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带来了不小的困难,而且因所占分值有限,有些考生会直接放弃!然而,在竞争如此激烈的考试中,放弃了一分的题目就相当于让自己的竞争力下降一个百分点!所以,要想在考试中保持最佳的竞争力,复习法律考点就成为了必然。为了能够在2016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提前占据优势,京佳教育李老师将为大家带来法律基础知识的系列考点,供复习时参考。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
1. 人民主权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具体体现:
(1)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同时规定了人民主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与途径。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宪法规定了选举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
2. 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除此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基本权利。
3. 法治原则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法治思想的核心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更是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在我国,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1)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
宪法第3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3)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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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陕西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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