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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预热篇二
京佳教育 李晓
【前言】在历次事业单位的考试试卷上,因法律考点覆盖面广,知识繁多,给考生朋友们,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带来了不小的困难,而且因所占分值有限,有些考生会直接放弃!然而,在竞争如此激烈的考试中,放弃了一分的题目就相当于让自己的竞争力下降一个百分点!所以,要想在考试中保持最佳的竞争力,复习法律考点就成为了必然。为了能够在2016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提前占据优势,京佳教育李老师将为大家带来法律基础知识的系列考点,供复习时参考。
分类,是指按照种类、等级或性质分别归类。为了能从更多的角度理解宪法,对于宪法的分类就有必要进行认识,关于宪法分类的详细内容,见下图:
划分标准 |
类别 |
内涵 |
提出者 |
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的形式 |
成文宪法 |
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
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 |
不成文宪法 |
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是散见于单行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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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
刚性宪法 |
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
英国学者J.蒲莱士 |
柔性宪法 |
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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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机关 |
钦定宪法 |
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的原则 |
/ |
民定宪法 |
由民意机关或者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少在形式上强调民意为所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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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宪法 |
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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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 |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
/ |
/ |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
1.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1905年清政府派大臣出国考察各国宪政,后于1908年颁布了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大纲共计23条,分“君上大权”(14条,正文)和“臣民权利义务”(9条,附录部分)两部分。
(2)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与11月3日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实施,但被革命浪潮湮灭,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3)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于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2.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于发展
(1)1949年9月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1954年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
(3)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
包含宪法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共4章138条。
特点是:
第一,总结历史经验,以思想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
第二,进一步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等;
第三,扩大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恢复“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废除了最高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第四,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第五,维护国家统一和民众团结,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
(4)82年宪法的历次修改
自82年之后,我国的宪法借鉴他国的做法,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产生了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共计31条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不需要重新通过宪法或者重新公布宪法,因而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进而强化宪法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和尊严。
京佳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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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陕西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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