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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预热篇一

2015-12-09 17:26:01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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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陕西各类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预热篇一

  理解宪法概念是学习法律的基础

  京佳教育 李晓

  【前言】在历次事业单位的考试试卷上,因法律考点覆盖面广,知识繁多,给考生朋友们,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带来了不小的困难,而且因所占分值有限,有些考生会直接放弃!然而,在竞争如此激烈的考试中,放弃了一分的题目就相当于让自己的竞争力下降一个百分点!所以,要想在考试中保持最佳的竞争力,复习法律考点就成为了必然。为了能够在2016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提前占据优势,京佳教育李老师将为大家带来法律基础知识的系列考点,供复习时参考。

  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尤其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宪法以前所未有的关注度走进人们的视野。作为母法,作为依法治国的依据,使其不论是从学习法律的角度,还是考试与时政的角度,都成为考生朋友们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内容。因此预热第一篇的知识,就让我们从理解宪法开始。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对于宪法的理解,需要从宪政开始。

  理解宪法需理解宪政,宪政(英语: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基本法就是指宪法。宪政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在于:

  第一,宪法实施是实施宪政的基本途径;

  第二,有限政府与保障人权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第三,树立宪法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二是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宪法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三是宪法是一种规范心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内容与原则的具体实施。四是宪法提供的规则统筹表现为一种行为规则,而宪政提供社会共同体追求的价值与目标。

  宪政的要素在于制宪、民主、法治、人权。因此,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掌握宪法的特征,如下图:
 

根本法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历史看,宪法的产生最早就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功而制定出来的。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公民的权利的有效保障具有支配地位,即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注】我国宪法对民主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通过选举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形式,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随着社会民主制度的法治,宪法在内容和形式是不断完善。

  京佳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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