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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刑法学(六)

2015-06-29 15:53:20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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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多年的授课经历中,考生朋友们特别钟爱的法律知识就属刑法学了。然而刑法终究是我过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本身的体系庞大,理论复杂,学习自是有很大的难度。幸运的是在历来的事业单位招考中一般只考查刑法的基本知识。因此,李晓老师在此会为同学们将刑法学的精华考点做一一展示,为考生朋友们助一臂之力!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罚的特征包括:本质上的严厉性;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根据的法定性;适用主体的单一性。

  考点一:刑罚的种类

  考点二:不适用死刑的范围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考点三:剥夺政治权利

    

  考点四:刑罚的消灭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

  1.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温馨提示】不适用死刑的范围历来是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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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事业单位 考试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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