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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刑法学(五)

2015-06-29 15:50:00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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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多年的授课经历中,考生朋友们特别钟爱的法律知识就属刑法学了。然而刑法终究是我过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本身的体系庞大,理论复杂,学习自是有很大的难度。幸运的是在历来的事业单位招考中一般只考查刑法的基本知识。因此,李晓老师在此会为同学们将刑法学的精华考点做一一展示,为考生朋友们助一臂之力!

  考点一:假释

  考点二: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具体:

  第一,可以减刑:具备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第二,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应当减刑。

  应当减刑的情形包括: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特别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温馨提示】量刑的重要考点在于减刑和假释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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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事业单位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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