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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4年振兴计划招录考前冲刺:刑罚的裁量知识篇

2014-06-29 15:09:4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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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一:累犯(单选、多选)★★

种类

条件

处罚

一般累犯

①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④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累犯。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特殊累犯

①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及黑社会。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③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考点二:自首(单选、多选、判断)★★

类型

条件

刑事责任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关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

特别自首

对象特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刑

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刑

  考点三: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考点四: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的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具体:

  1.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4.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考点五:缓刑(单选、多选)★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规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如果在期内遵守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分为一般缓刑和暂时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八》)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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