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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4年振兴计划招录考前冲刺:刑罚的执行知识篇

2014-06-29 15:04:56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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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一:假释(单选、多选) ★★

 

 

概念

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遵守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没有遵守的条件,就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

适用条件

前提条件:只适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执行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此外,由于对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而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实质条件

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认为提前释放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时。

限制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品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

程序

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考点二:减刑(单选、多选) ★★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具体:第一,可以减刑:具备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第二,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应当减刑。

  应当减刑的情形包括:(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特别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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