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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4年振兴计划招录考前冲刺:诉讼时效制度篇

2014-06-29 14:49:16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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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单选)★

  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存在

(2)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并达到法定期间

法律效果

(1)如果被告主张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法院应当查明,若确已经过,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法院不得主动援引,也不能主动释明,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权利继续存在,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义务的,视为其自愿放弃时效利益,权利人有受领权且受法律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4)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虽没有自愿履行,但是已经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也视为其自愿放弃时效利益。

  考点二:诉讼时效的种类(单选、多选)★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

2年,一般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年

环境污染侵权

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

5年

保险合同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一般最长时效,自权利被侵害时期计算

10年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从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6年

船舶发生油污污损的请求权,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考点三: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单选、多选、判断)★★

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特殊情况未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适当延长。

 

阻碍原因:①不可抗力;②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③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事由: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权利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③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④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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