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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常考知识点:法律常识之宪法(二)

2014-02-28 12:41:06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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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

人身自由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社会、经济、

文化方面的权利

①劳动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②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③获得物质权: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④受教育权: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⑤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监督权、取得

国家赔偿的权利

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

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华侨、归侨、侨眷。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法纳税。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权力机关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⑴ 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⑵ 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⑶ 主要职权

全国人大主要职权

立法权

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

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④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⑤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人事任免权

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②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③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监督权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⑷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① 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

  ② 司法豁免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乡级代表无司法豁免权。

  ③ 言论、表决免责权。

  2. 全国人大常委会★★★

  ⑴ 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国家立法机关。

  ⑵ 组成与任期:

  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每届任期五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专职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⑶ 主要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职权

立法权

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

法律解释权

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

①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②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③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④决定特赦;

⑤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人事任免权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监督权

①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②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③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二)国务院★★

  1. 性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 组成与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

  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会议制度: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4. 主要职权:

国务院的主要职权

立法权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①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②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监督权

①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②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国家主席

  1. 性质:国家元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之一,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

  2. 任职条件与任期:中国公民;年满45周岁;享有政治权利。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主要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交权;荣典权。

  4.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1. 性质: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2. 组成与任期:

  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但并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五)司法机关★

  1. 审判机关

  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 检察机关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双重领导体制: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补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构。

  与政府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政府机关给予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与;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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