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400 071 1689

2019年公基法律知识积累——刑法之结果加重和罪名转化情形

2019-09-30 18:57:36     来源:京佳教育

关注京佳微信公众号: jingjiav  

  • 咨询电话: 400-071-1689

  •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

     

  2019年公基法律知识积累——刑法之结果加重和罪名转化情形

  刑法中关于犯罪的知识点是公基的,尤其是一些易混淆的刑事犯罪,其中犯罪的结果加重和罪名转化情形是重难点。下面,小编对此事项举例说明,期望能各位小伙伴们。

  ①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知识点链接】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例题】乙欠甲3万元长期不还,甲不得已将乙捆绑在自己的空房内,逼迫乙还钱,5日后,乙因心脏病发作加之长期受折磨而死,甲构成( )。

  A. 绑架罪 B. 故意杀人罪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非法拘禁罪

  【京佳解析】D 乙是因心脏病发作加之长期受折磨而死,而非因甲使用暴力致死,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情形。故选D。

  ②抢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一般情形下,抢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③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果加重情节

多次聚众斗殴的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持械聚众斗殴

  【知识拓展】

  (一)常见结果加重情形:

  

情形

罪名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故意伤害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交通肇事罪

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抢劫罪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

强奸罪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

非法行医罪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绑架罪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虐待家庭成员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虐待罪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

劫持航空器罪

  (二)常见转化情形

情形

罪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绑架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受贿罪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

贪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妨害公务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

盗窃罪

文章关键词: 公基法律知识积累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