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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考试中物保、人保并存的考点解读

2014-06-12 17:08:0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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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信社考试中,尤其是在一些案例分析题中,经常可以看到担保法中物保、人保的相关考点。就出题的角度而言,所出题目的角度具有比较强的针对性,只要掌握好相关法条,对于考生而言难度不是很大。但是在日常的授课中,一些同学往往对物保、人保并存的情况产生巨大的疑问和强烈的求知欲,为了便于大家很好地应对考试,也让大家对该考点有一个透彻的了解,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特为大家带来了两种担保的相应解读,以期能够大家有效地掌握该考点。

  1.物保与人保的概念:

  物保即以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提供物保的主体被称为物上保证人。物保往往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保证人)提供物的担保,一般以抵押或质押的形式出现。

  人保即以保证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2.常考出题套路:

  (1)一般保证下的物保、人保并存

  ★考点:《担保法》17条(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存在债务人提供物保,保证人提供人保的情况,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物保无效果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只有在物保不起作用时,人保才发生作用。

  ★题眼:一般保证(题目中直接出现“一般保证”或“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字眼。)

  (2)连带责任保证下的物保、人保并存

  ★考点:《担保法》18、2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存在债务人提供物保,保证人提供人保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物保或者人保进行偿还。但保证人只对债务人物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

  ★题眼:连带责任保证(题目中直接出现“连带责任保证”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字眼)

  (3)第三人提供物保、另一第三人提供人保并存

  ★考点:《物权法》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也就是说,对同一个债务人的债务,一个第三人提供了物保,一个第三人提供了人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按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债权人任意选择人保或者物保进行偿还。

  ★题眼:题干中出现两个第三人,一个提供物保,一个提供人保。

  以上就是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对该考点的辨析,希望能够给广大复习考试的同学们带来。更多及相关课程请关注京佳教育相关网站。如果对该考点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各位同学搜索张子华老师的新浪微博“京佳子华”进行提问,预祝各位考生金榜题名!

文章关键词: 考点 农信社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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